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经开区安全监管部门,市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各监管支局,驻长各有关保险机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 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114 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安责险开展方式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全面推进全市高危行业安责险工作,进一步发挥安责险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一)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

(二)承保资格

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和高危行业特点,在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前提下,按照既满足企业投保多元化需求,又充分考虑服务质量,防止垄断和恶性竞争的原则,承保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人员,具有能够为参保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事故预防服务能力,并在相应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开展安责险业务,承保机构开展的安责险业务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凡满足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并已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有关资料的保险机构,按要求将公司基本情况、服务承诺、事故预防服务管理能力等相关信息,在6月30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见附件1、附件2)。

(三)承保方式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责险,以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承保机构可自主确定承保方式,以独立承保或共保方式开展安责险业务;承保机构科学设定安责险死亡赔偿限额,但最低不得低于每死亡1人赔偿3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可自由选择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进行投保。

二、进一步提高事故预防风控服务能力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统筹推动辖内承保机构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工作,全面提升事故预防功能。

(一)承保机构责任和义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有关要求,科学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计划,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预防服务的内容及频次等,丰富开展形式,提高服务质量。

1.承保机构应每年至少为煤矿行业投保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各2次;

2.每年至少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的大中型投保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各1次;

3.为小微型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可根据保费以及被保险人的风险特点、共性需求、保费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可采取集中统筹方式做好事故预防服务。

4.鼓励采用官网、APP、微信、电话等多种渠道为小微型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案例和培训。

(二)投保单位责任和义务

投保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主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协同承保机构主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应投保安责险,投保安责险时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2.安责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保费可以计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

3.对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

(三)事故预防服务能力

承保机构应自行组建事故预防服务团队或委托符合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第三方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事故预防服务,并根据高危行业投保单位风险偏好、人员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经营实际等情况,制定服务方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将安责险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确保高危行业企业安责险应保尽保。各级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开展安责险业务保险机构的监督力度,保证安责险的服务质量,坚决打击低价恶性竞争、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二)强化监督评估。一是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各监管支局定期对承保机构报送的安责险承保情况、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进行评估。二是承保机构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将本年度安责险承保情况、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事故预防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各监管支局。三是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承保机构在本辖区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等进行监督,对发现不履行职责义务,及时向同级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将高危行业企业是否投保安责险、第三方服务机构资质及服务质量等列入检查内容,对应保未保的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虚假宣传、恶意低价承保、不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商业贿赂、给予保险合同以外利益、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保、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等行为的承保机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金融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采取约谈、限期整改、公开通报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辖区内开展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及其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对在高危行业安责险业务推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在全市进行通报,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加强警示教育。

(四)规范费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安责险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及费用列支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管。各承保机构应当科学厘定基准费率,可根据行业内不同领域情况实行差别费率。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按照不低于实收保费15%的比例据实列支,建立台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动态掌握辖区内高危行业企业底数。各承保机构应当全流程记录保险服务过程,及时将企业投保信息、第三方服务机构资质和名单以及安责险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等保险服务基本信息上传山西省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并保存有效凭证资料,按时归档。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王安芳   电话:0355-308008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联系人:丁泽众 电话:0355 - 6055132

附件:1.长治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报送资料清单

   2.承诺函(范本)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2024年5月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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