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网,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制定《长治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区要在4月16日前,完成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初次评估工作,4月20日前将实施细则和企业安全风险分级信息按本办法要求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全力配合做好4月30日的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公告工作。
工作进入常态化后,非煤矿山企业级别出现调整的,要在次年3月底前集中公告调整情况,并报备市应急管理局。
联 系 人:平鸿宇,电话:13935599587
电子邮箱:fmksaqxk@sina.com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长治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级监管是指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差异化监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元、省属企业所属各生产单元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黏土开采企业、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地热、矿泉水等。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工作;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负责辖区内企业分级监管工作。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分级
第七条 非煤矿山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次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
第八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主要从固有风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正向激励等5个方面综合评估。
第九条 固有风险方面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矿山:主要包括开拓方式、采矿方法、作业中段、开采深度、单班最大同时作业人数、采空区、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
(二)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黏土开采企业)主要包括边坡参数、封闭圈以下深度、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排土场等级;
(三)尾矿库:主要包括尾矿库型式、尾矿库等别、汇水面积、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第十条 安全设备设施的评估内容:
(一)地下矿山:主要包括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水及防灭火系统、压风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二)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黏土开采企业)主要包括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排水设施、通风设施、供配电、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三)尾矿库:主要包括坝体、排洪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履职、安全风险管控、安全生产投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救援、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等。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素质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五职”矿长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
第十三条 正向激励的评估内容:
(一)地下矿山: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天数、机械化应用、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二)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黏土开采企业)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天数、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三)尾矿库: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天数,安全监测预警智能化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第十四条 地质勘探单位评估内容包括证照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正向激励的评估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天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第十五条 采掘施工企业评估内容包括证照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项目部人员配备、保险缴纳、安全检查与考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与治理、事故应急救援。正向激励的评估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天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方式包括初次评估和动态评级。初次评估采用评分表法进行。评分表包括地下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表1)、露天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表2)、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表3)、地质勘探单位风险分级评分表(附表4)、采掘施工企业风险分级评分表(附表5)。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完成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风险初次评估,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档案,填写安全风险评估报表(附表6)。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初始分-固有风险评分-安全设备设施评分-安全生产管理评分-从业人员素质评分+正向激励评分。
(一)地下矿山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单班井下作业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或开采深度超过800m,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在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开采的,地下矿山初始分为80分。
(二)露天矿山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现状露天边坡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超过200m,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露天矿山初始分为80分。
(三)尾矿库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尾矿库“头顶库”,或现状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或现状坝高超过200m,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尾矿库初始分为80分。
(四)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资质证照不全或逾期的,初始分为80分。
(五)尾矿库配套选矿厂,按尾矿库风险等级同步确定。
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A级;安全风险类别 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的,为B级;安全风险类别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0分的,为C级;安全风险类别得分小于60分的,为D级。
第十八条 初次评估时,非煤矿山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估为D级:
(一)在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重大涉险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本年度尾矿库发生溃坝、尾砂泄露事故的;
(三)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有关规定整改并及时销号的;
(四)基建、改扩建金属非全属矿山和尾矿库;
(五)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的;
(六)地下矿山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的;
(七)尾矿库无生产经营主体或者停止使用超过6个月的;
(八)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第十九条 初次评估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动态评级的方式,根据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其安全风险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升级处理:
(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直接升为D级;
(二)在自然年度内执法或者专项行动等检查中合计发现2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升1级;
(三)发现3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升2级,发现4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直接升为D级。
非煤矿山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用评分表法对其进行重新评估,确定相应等级:
(四)首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升级后的;
(五)使用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
(六)被升级处理后,一年内未再出现升级情形的。
非煤矿山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估,确定相应等级:
(七)露天矿山停工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
(八)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九)周边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的;
(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针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非煤矿山,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在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频次及检查重点事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一)对于A、B级矿山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
(二)对于C、D级矿山实施重点安全监管,分别每半年、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市局根据省厅、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和年度执法计划,每年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一条 市局每年度将在政府公开网站公布日常监管企业名单,并列明其安全风险等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度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辖区内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信息,同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负责包保的政府领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安全风险分级监管,严格落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明确本地每座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包保责任人及工作职责,强化C级、D级安全风险等级非煤矿山的包保责任落实。
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包保领导应当定期深入其联系包保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风险研判,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协调、解决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本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主要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公布相关人员联系电话。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治市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同步废止。
附件:1.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2.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3.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4.地质勘探单位风险分级评分表
5.采掘施工企业风险分级评分表
6.非煤矿山安全风险评估报表
7.市级监管企业名单
附件1:
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矿山名称: 评定时间:
序号 |
要素 |
评分描述 |
评分 |
备注 | ||
(一)固有风险(30分) | ||||||
1 |
开拓方式 |
平硐开拓的,计0分;斜坡道开拓的,计1分;竖井开拓的,计2分;斜井开拓的,计3分。 |
采用联合开拓方式,按计分最多的开拓方式计分。 | |||
2 |
采矿方法 |
采用充填法采矿的,计0分;采用崩落法采矿的,计1分;采用空场法采矿的,计4分。 |
存在多种方法同时开采的,按计分最多的采矿方法计分。 | |||
3 |
作业中段 |
单中段作业的,计0分;2个中段同时作业的,计1分;3个中段同时作业的,计2分;4个及以上中段同时作业的,计3分。 |
中小型矿山同时作业中段超过(含)3个的,计3分。 | |||
4 |
开采深度 |
开采深度小于400m的,计0分;每增加50m,加计0.5分,最多计4分。 |
开采深度超过800m,以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 |||
5 |
单班最大同时作业人数 |
单班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9人的,计0分;10人的,计1分;每多5人,加计1分,最多计4分。 |
单班井下作业人数超30人的,以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 |||
6 |
采空区 |
查清采矿权范围内采空区分布情况且完成治理的,计0分;未查清采矿权范围内采空区分布情况或者未完成治理的,计3分。 |
||||
7 |
周边环境 |
矿山周边300m范围内无其他矿权主体、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计0分;上游2km内有水库、河道、湖泊等水体的且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计2分;矿山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其他矿权主体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计3分;共计5分。 |
||||
8 |
工程地质条件 |
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计0分;工程地质条件中等的,计2分。 |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以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 |||
9 |
水文地质条件 |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计0分;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的,计2分。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 |||
(二)安全设备设施(30分) | ||||||
1 |
提升系统 |
多绳摩擦式提升系统提人的,计1分;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提人的,计2分;单绳缠绕式提升系统提人的,计3分;斜井人车提人的,计5分。 |
采用多种方式提升的,按计分最多的提升方式计分。 | |||
2 |
通风系统 |
主通风机安装地表的,计0分;主通风机安装井下的,计3分。 |
采用多种方式通风的,按计分最多的通风方式计分。 | |||
采用轴流式风机通风的,计0分;采用离心式风机通风的,计2分。 | ||||||
3 |
排水系统 |
自流式排水的,计0分;一段式排水的,计1分;多段式接力排水的,计3分。 |
||||
4 |
供配电系统 |
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且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台数为2台及以上的,计0分: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但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台数为1台的,计5分。 |
||||
5 |
供水及防灭火系统 |
供水和防灭火水源来自地表水池且单独设立生活供水管道的,计0分;供水和防灭火水源来自地表水池但未单独设立生活供水管道的,计1分;供水和防灭火水源来自井下水池的,计3分。 |
||||
6 |
压风系统 |
空压机位于地表的,计0分;空压机位于井下的,计3分。 |
地表及井下均有空压机的,计3分。 | |||
7 |
通信联络系统 |
未建立通信联络系统的,或者已建立的通信联络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2分。 |
||||
8 |
监测监控系统 |
未建立监测监控系统的,或者已建立的监测监控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2分。 |
||||
9 |
人员定位系统 |
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的,或者已建立的人员定位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2分。 |
||||
(三)安全生产管理(25分) | ||||||
1 |
主要负责人 履职 |
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没有每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的,计2分;没有每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计1分;每月在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的,计1分;共计4分。 |
||||
2 |
安全风险管控 |
(1)未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的,或者风险辨识和评估存在重大疏漏的,计1分; (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每发现1项计0.5分,最多计2分; (3)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计2分。 |
||||
3 |
安全生产投入 |
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计2分。 |
||||
4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的,计1分; (2)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的,计1分。 |
||||
5 |
应急救援 |
存在以下情形,每项计1分,最多计2分:未编制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未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未与就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
||||
6 |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
(1)存在以下情形,每项计1分,共计4分: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承包单位转包或者非法分包采掘工程的,未将外包单位纳入“五统一”管理的,承包单位未对所属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的。 (2)项目部负责人不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计2分。 (3)项目部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职技术人员的,每个专业计1分,最多计2分。 (4)项目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1人计1分,最多计2分。 |
||||
(四)从业人员素质(15分) | ||||||
1 |
“五职矿长” 配备 |
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不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每人计1分,共计5分。 |
||||
2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计1分;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足5年的,每人计1分,最多计3分。 |
||||
3 |
技术管理人员 |
(1)未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或者未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的,计1分。 (2)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配备不足1人的,计1分,最多计3分。 |
||||
4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
每个特种作业工种配备特种作业人员不足3人的,每个工种计0.5分,最多计2分。 |
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情况,直接计2分。 | |||
(五)正向激励(12分) | ||||||
1 |
安全生产天数 |
连续安全生产3年,计0.5分;每增加3年,增加1分,最多计2分。 |
||||
2 |
机械化应用 |
采用凿岩台车、无人铲装、机械撬毛、机械化支护等技术的,每采用1项技术计1分,最多计2分。 |
每项技术需全部采用方可计分。 | |||
3 |
自动化智能化应用 |
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等系统采用无人值守或者远程控制系统,每采用1项技术计1分,最多计2分。 |
每项技术需全部采用方可计分。 | |||
4 |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
取得一级标准化,计2分;取得二级标准化,计1分。 |
||||
5 |
技术人员保障 |
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械、电气、安全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有关高级技术职称的,每人计0.5分,最多计2分。 |
||||
6 |
企业安全文化 |
取得国家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2分;取得省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1分。 |
||||
总得分 |
风险等级 |
附件2:
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矿山名称: 评定时间:
序号 |
要素 |
评分描述 |
评分 |
备注 | |
(一)固有风险(30分) | |||||
1 |
边坡参数 |
(1)现状边坡高度小于60m的,计0分;现状边坡高度为60m的,计1分,每增加20m加计1分,最多计7分。 (2)最终边坡角小于30°的,计0分;最终边坡角大于等于30°小于42°的,计1分;最终边坡角大于等于42°小于50°的,计3分;最终边坡角大于等于50°的,计5分。 |
现状边坡高度超过200m,按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 ||
2 |
封闭圈以下 深度 |
现状封闭圈深度不超过50m的,计0分; 现状封闭圈深度为50m的,计1分;每增加30m加计1分,最多计4分。 |
|||
3 |
周边环境 |
矿山周边300m范围内无其他矿权主体、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计0分; 矿山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其他矿权主体的,计1分;矿山周边 300m范围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计3分;共计4分。 |
|||
4 |
工程地质条件 |
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计0分,工程地质条件中等的,计3分。 |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按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 ||
5 |
水文地质条件 |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计0分;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的,计3分。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按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 ||
6 |
排土场等级 |
无排土场的,计0分;四级排土场的,计1分;三级排土场的,计2分;二级排土场的,计3分;一级排土场的,计4分。 |
有多个排土场时,以等级最高的排土场计分。 | ||
(二)安全设备设施(30分) | |||||
1 |
穿孔设备 |
采用牙轮钻机、液压钻机穿孔作业的,计0分;采用潜孔钻一体机作业的,计2分;采用简易浅孔钻机作业的,计4分。 |
采用多种穿孔设备的,按计分最多的穿孔设备方式计分。 | ||
2 |
铲装设备 |
采用液压铲铲装作业,计0分;采用电铲铲装作业,计2分;采用挖掘机铲装作业,计4分。 |
采用多种铲装设备的,按计分最多的铲装设备方式计分。 | ||
3 |
运输设备 |
采用胶带运输的,计0分;采用溜槽的,计1分;采用溜井运输的,计2分;采用铁路运输的,计4分;采用汽车运输的,计6分。 |
采用联合运输方式的,按计分最多的运输设备方式计分。 | ||
4 |
排水设施 |
自流排水的,计0分;移动式排水的,计1分;固定式排水的,计2分;固定式+移动式排水的,计4分。 |
|||
5 |
通风设施 |
不需要通风设施的,计0分;设置通风设施的,计3分。 |
|||
6 |
供配电 |
采场采用的电压低于6kV的,计0分;大于等于6kV、小于10kV的,计2分;大于等于10kV的,计4分。 |
|||
7 |
边坡稳定 监测系统 |
边坡未建立在线监测的,或者已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每5年未开展边坡稳定性分析的,计5分。 |
此项不作为砖瓦用黏土开采企业计分项。 | ||
(三)安全生产管理(25分) | |||||
1 |
主要负责人 履职 |
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没有每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的,计2分;没有每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计1分;每月在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的,计1分;共计4分。 |
|||
2 |
安全风险管控 |
(1)未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的,或者风险辨识和评估存在重大疏漏的,计1分; (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每发现1项计0.5分,最多计2分; (3)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计2分。 |
|||
3 |
安全生产投入 |
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计2分。 |
|||
4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的,每个岗位计0.5分,最多计1分;(2)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的,计1分。 |
|||
5 |
应急救援 |
存在以下情形,每项计1分,最多计2分:未编制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未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未与就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
|||
6 |
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 |
(1)存在以下情形,每项计1分,共计4分: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承包单位转包或者非法分包采掘工程的,未将外包单位纳入“五统一”管理的,承包单位未对所属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的。 (2)项目部负责人不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计2分。 (3)项目部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职技术人员的,每个专业计1分,最多计2分。 (4)项目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1人计1分,最多计2分。 |
|||
(四)从业人员素质(15分) | |||||
1 |
主要管理 人员能力 |
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不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每人计1分,共计5分。 |
此项不作为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黏土开采企业计分项。 | ||
2 |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1)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计1分;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足5年的,每人次计1分,最多计3分。 |
|||
3 |
技术管理人员 |
(1)未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或者未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的,计1分。 (2)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配备不足1人的,计1分,共计3分。 |
此项第2小项不作为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黏土开采企业计分项。 | ||
4 |
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 |
每个特种作业工种配备特种作业人员不足3人的,每个工种计0.5分,最多计2分。 |
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情况,直接计2分。 | ||
(五)正向激励(10分) | |||||
1 |
安全生产天数 |
连续安全生产3年,计0.5分;每增加3年,加0.5分,最多计2分。 |
|||
2 |
自动化智能化应用 |
穿孔、装药、铲装、运输、排水等系统采用无人值守或者远程控制系统,每采用1项技术计1分,最多计2分。 |
单项技术需全部采用方可计分。 | ||
3 |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
取得一级标准化,计2分;取得二级标准化,计1分。 |
|||
4 |
技术人员保障 |
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械、电气、安全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有关高级技术职称的,每人计0.5分,最多计2分。 |
|||
5 |
企业安全文化 |
取得国家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2分;取得省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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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风险等级 |
附件3:
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尾矿库名称: 评定时间:
序号 |
要素 |
评分描述 |
评分 |
备注 | |
(一)固有风险(30分) | |||||
1 |
尾矿库型式 |
干式平地形尾矿库,计1分,其他干式尾矿库,计2分;湿式平地形尾矿库,计3分,其他湿式尾矿库,计4分;回采尾矿库,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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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尾矿库等别 |
无等别和五等尾矿库,计0分;四等尾矿库,计2分,三等尾矿库,计5分。 |
现状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或者现状坝高超过200m的,以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 ||
3 |
汇水面积 |
汇水面积小于等于1平方公里的,计0分,每增加1平方公里加2分,最多计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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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周边环境 |
上游无水库和尾矿库的,计0分,上游10km内有水库或者尾矿库的,计2分;上游5km内有水库或者尾矿库的,计4分;上游2km内有水库或者尾矿库的,计8分。 |
尾矿库属于“头顶库”的,以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 ||
5 |
工程地质条件 |
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计0分;工程地质条件中等的,计4分。 |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以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 ||
(二)安全设备设施(30分) | |||||
1 |
坝体 |
一次建坝未分期建设的,计1分;一次建坝分期建设的,计3分;下游式筑坝的,计5分;中线式筑坝的,计8分;上游式筑坝的,计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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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排洪系统 |
溢洪道型式的,计3分;排水井+隧洞型式的,计6分;排水斜槽+隧洞型式的,计9分;排水斜槽+涵管型式的计12分。 |
采用多种排洪系统型式的,按计分最多的排洪系统型式计分。 | ||
3 |
在线安全监测系统 |
未设置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或者已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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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管理(30分) | |||||
1 |
主要负责人 履职 |
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没有每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的,计2分;没有每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计1分;每月在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的,计1分;共计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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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风险管控 |
(1)未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的,或者风险辨识和评估存在重大疏漏的,计2分; (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每发现1项计0.5分,最多计2分; (3)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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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投入 |
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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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的,每个岗位计0. 5分,最多计2分; (2)未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的,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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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急救援 |
存在以下情形,每项计1分,最多计3分:未编制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未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未与就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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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
(1)每存在一项以下情形,计1分,共计4分: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承包单位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尾矿库工程的,未将外包单位纳入“五统一”管理的,承包单位未对所属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的。 (2)项目部负责人不具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计2分。 (3)未配备具有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职技术人员的,每个专业计1分,最多计2分; (4)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1人计1分,最多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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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业人员素质(10分) | |||||
1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计2分;(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足5年的,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每少1人计0.5分,四等、五等尾矿库每少1人计1分,最多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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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管理人员 |
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每少1人计1分,四等、五等尾矿库每少1人计2分,最多计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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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 |
尾矿特种作业人员不足3人的,每发现1人计0.5分,最多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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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向激励(10分) | |||||
1 |
安全生产天数 |
连续安全生产3年,计0.5分;每增加3年,加0.5分,最多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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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智能安全监测预警水平 |
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具备完整的水情预警及监测项目预警功能的,每项功能计1分,最多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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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
取得一级标准化,计2分;取得二级标准化,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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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技术人员保障 |
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地质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有关高级技术职称的,每人计1分,最多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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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安全文化 |
取得国家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2分;取得国家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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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风险等级 |
附件4: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尾矿库名称: 评定时间:
序号 |
要素 |
评分描述 |
评分 |
备注 | |
(一)安全生产管理(80分) | |||||
1 |
资质证照 |
资质证照不全或逾期以80分起评 | |||
2 |
主要负责人 履职 |
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没有每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的,计5分;没有每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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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风险管控 |
(1)未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的,或者风险辨识和评估存在重大疏漏的,计5分; (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每发现1项计1分,最多计5分; (3)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计5分。 |
|||
4 |
安全生产投入 |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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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的,计5分; (2)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的,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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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
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程的缺一项计1分,共计1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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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培训教育 |
未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计5分。未施行安全培训教育“一人一档”的计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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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包项目管理 |
(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计2分; (2)承包单位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工程的,计2分; (3)未对所属项目部进行安全考核的,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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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设施设备 |
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验检测,计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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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应急救援 |
未编制应急预案计5分,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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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人员素质(20分) | |||||
1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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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种作业 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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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向激励(15分) | |||||
1 |
安全生产天数 |
连续安全生产3年,计1分;每增加3年,加2分,最多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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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
取得二级标准化,计3分。取得三级标准化,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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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技术人员保障 |
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采矿、地质、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机电、机械、测量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有关高级技术职称的,每人计1分,最多计7分。 |
|||
5 |
企业安全文化 |
取得国家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3分;取得省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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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风险等级 |
附件5:
采掘施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尾矿库名称: 评定时间:
序号 |
要素 |
评分描述 |
评分 |
备注 | |
(一)安全生产管理(40分) | |||||
1 |
资质证照 |
资质证照不全或逾期以80分起评 | |||
2 |
主要负责人 履职 |
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没有每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的,计3分;没有每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计2分。 |
|||
3 |
安全风险管控 |
(1)未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的,或者风险辨识和评估存在重大疏漏的,计5分; (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每发现1项计1分,最多计5分; (3)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计5分。 |
|||
4 |
安全生产投入 |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计3分。 |
|||
5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的,计2分; (2)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的,计3分。 |
|||
6 |
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
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程的缺一项计1分,最多计5分。 |
|||
7 |
安全培训教育 |
未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计3分。未施行安全培训教育“一人一档”管理,计2分。 |
|||
10 |
应急救援 |
未编制应急预案,计2分,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计3分。 |
|||
(二)项目部管理(40分) | |||||
1 |
安全生产管理 |
(1)未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或者未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的,计2分。 (2)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计1分,共计5分;(3)项目部负责人不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计3分;(4)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计2分;(5)转包或者非法分包采掘工程的,计3分;(6)项目部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职技术人员的,每个专业计1分,最多计5分。(7)上级单位未对所属项目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未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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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业人员管理 |
项目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非采掘施工企业正式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每人计1分,共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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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
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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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领导带班入井 |
(1)未制定领导带班入井制度的,计1分;(2)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带班入井的,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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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隐患排查治理 |
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如实记录的,每次计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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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向激励(15分) | |||||
1 |
安全生产天数 |
连续安全生产3年,计1分;每增加3年,加2分,最多计3分。 |
|||
2 |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
取得二级标准化,计3分。取得三级标准化,计2分。 |
|||
4 |
技术人员保障 |
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采矿、地质、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机电、机械、测量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有关高级技术职称的,每人计1分,最多计7分。 |
|||
5 |
企业安全文化 |
取得国家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3分;取得省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2分。 |
|||
总得分 |
风险等级 |
附件6:
非煤矿山安全风险评估报表
所在市县 |
序号 |
企业独立生产系统名称 |
经济类型 |
开采矿种 |
生产状态 |
生产系统类别 |
生产规模 |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或设计批复文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或批准建设期 |
安全风险等级 |
直接监管主体 |
应急管理部门名称: 上报时间:
备注:1.经济类型,按照营业执照简要填写。2.生产状态,划分为生产、停产、建设、停建。3.生产系统类别,划分为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4.生产建设规模,矿山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尾矿库划分为一等至五等。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填写有效期截止日期;批准建设期,填写批准(含延期)的建设期截止日期。6.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A、B、C、D等四个等级。
附件7:
市级监管企业名单
1.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
2.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沁源畅家岭铝矿
3.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二地质队
4.山西省煤炭地质一一四勘查院有限公司
5.山西金地煤层气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6.山西潞安金源煤层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