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煤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晋能集团长治公司,山煤集团晋东南分公司,市直监管煤矿:
现将《长治市煤矿矿长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6日
长治市煤矿矿长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市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晋政办发[2019]4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治市辖区煤矿矿长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考核(以下称履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所有煤矿矿长全部纳入履职考核范围,按照分级监管体制予以实施。
长治市市属监管煤矿矿长履职考核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各县(区)监管煤矿矿长履职考核由所在县(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煤矿矿长履职考核为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组织实施。
考核周期原则上与《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同步,期限为12月,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五条 煤矿矿长履职考核包括煤矿“六长”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理论知识抽考和矿长履职评分。
(一)随机抽取煤矿“六长”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矿井规模在150万t/a及以下的抽考不少于20人,150万t/a以上抽考不少于30人),80分为及格线。
(二)通过作业现场和资料全面检查,对矿井依法经营、
机构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办法详见《长治市煤矿矿长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表》。
第六条 煤矿矿长履职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称职,8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七条 煤矿矿长工作调整,新接任矿长工作满三个月后进行考核评分。
第八条 履职考核周期内,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计入年度考核评分总分。具体办法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履职考核时,矿长在履职考核期间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分值,在履职考核总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二)组织进行考核时,发现煤矿矿长存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晋政办发[2019]47号)列举的记分情形时,给予矿长记相应分值,累加考核周期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分值,在履职考核总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三)矿长因工作调整的,应累加矿长履职考核周期在其他煤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分值,在本次履职考核总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四)煤矿矿长一个计分周期内累积计记分达12分(含本数)以上情形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晋政办发[2019]47号)予以处理,矿长本年度考核以不称职对待。
第九条 煤矿矿长履职考核优秀的,由煤矿主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履职考核不称职矿长,由煤矿主体企业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根据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将调整结果报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煤矿矿长履职考核作为矿井年度复工复产的必备条件之一。矿长履职考核不称职未调整的、未参加矿长年度履职考核的煤矿,次年该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煤矿矿长履职考核。
第十一条 县(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所监管煤矿矿长履职考核完毕,将考核结果汇总报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市局将适时组织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 矿长履职考核必须坚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依规合理评分。对在煤矿矿长履职考核工作中把关不严、考核不实,特别是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对全市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情况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长治市煤矿矿长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表
1.矿长履职考核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