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治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经开区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监管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晋应急发〔2021〕74号)要求,制定了《长治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9号)和《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晋应急发〔202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监管是指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危险性大小进行分类,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坚持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针对性、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简称市级)负责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对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业分级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企业随机开展抽查。

第七条 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分类分级、反馈结果、及时调整,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台账,并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当地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分类分级

第九条 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危险性大小,将企业分为Ⅰ、Ⅱ、Ⅲ三类。

第十条 企业分类标准:

(一)Ⅰ类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二)Ⅱ类企业:有储存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三)Ⅲ类企业:无储存(票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将企业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红色)、B(橙色)、C(黄色)、D(蓝色)四级,A级(红色)为重大风险、B级(橙色)为较大风险、C级(黄色)为一般风险、D级(蓝色)为低风险。

第十二条 企业分级标准,由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指南》(详见附件)确定。

(一)A级企业:复核评分为60分以下;

(二)B级企业:复核评分为60分(含60分)至75分;

(三)C级企业:复核评分为75分(含75分)至90分;

(四)D级企业:复核评分为90分以上。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企业如实填写《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指南》,在5个工作日内报属地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企业报送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并确定最终等级。企业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现场提出申辩或复核。

(三)各县、区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完成后,应在同级政府或者管委会网站上公告企业分类分级结果、评估分数、监管部门及监管责任人员等信息,并报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辖区内监管企业的档案信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一企一档”并实时更新。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经属地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本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可越级升降。

第十六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其安全风险等级。

(一)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成的;

(三)企业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属地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的;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无故连续3天离线或连续2天未进行安全承诺的;

(五)已纳入分类分级监管企业存在改、扩建行为的;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2次无故不参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服务、日常监管检查反馈会议的;

(七)其他应当调整安全风险情形的。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企业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等级升降情形的,由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年度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出现调整的,由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年底前集中公告一次。

第十八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一)被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经营活动,且原料、产品等化学品处置完毕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对Ⅰ类企业,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监督检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对Ⅱ类企业,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不同风险等级进行不同比例的抽查,总比例不低于20%;

(三)对Ⅲ类企业,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四)对A级(红色)企业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的不得经营,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五)对B级(橙色)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六)对C级(黄色)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七)对D级(蓝色)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根据企业分类分级情况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A、B级企业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各类别企业的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本实施办法的最低频次。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

安全风险分类指南


附件

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类指南

类别

项目(分值)

评估内容

扣分值

1.固有

危险性

重大危险源

(10分)

存在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扣10分;


存在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扣8分;

存在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扣6分;

存在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扣4分。

物质危险性

(5分)

生产、储存或副产品中含有爆炸品的(实验室化学试剂除外),每一种扣2分;


生产、储存(含管道输送)或副产品中含有氯气、光气等吸入性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化学试剂除外),每一种扣2分;


生产、储存其他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化学试剂除外),每一种扣0.1分。


危险化工工艺种类

(6分)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每一种扣2分。


火灾爆炸危险性

(5分)

涉及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库房或者罐区的,每涉及一处扣1/0.5分;


涉及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罐区、气柜与加热炉等易产生明火的设施、装置比邻布置的,扣5分。


2.周边

环境

周边环境

(6分)

生产企业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的,扣3分;


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位于城镇建成区或人口密集区域的,扣6分;


生产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距离的,扣6分。


3.设计

与评估

设计与评估(10分)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扣5分;


精细化工企业未开展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扣10分;


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均由甲级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全面设计的,加2分。


4.设备

设备

(9分)

企业未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的,扣9分;


特种设备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的,或者未按要求定期检验的,每涉一处扣2分;


爆炸危险区域内未按《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每一处扣2分;


企业一级负荷未按标准要求设置双电源、二级负荷未按标准要求设置双回路的,扣9分。


5.自控与

安全设施

自控与安全设施

(10分)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按要求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扣10分;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扣10分;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内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的,扣10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设置压力、液位、温度远传监控和超限位报警装置的,每涉及一项扣1分;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等标准设置报警设施的,每一处扣1分;


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装置区域内设有办公室、操作室、固定操作岗位或休息室的,每涉及一处扣5分。


控制室或机柜间设置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60)《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T 50779)等关于防火防爆要求的,每涉及一处扣5分。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的工艺装置及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的,扣10分;


加油站未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设置紧急切断系统、油罐卸油防满溢措施的,扣10分;


6.人员

资质

人员资质

(10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每一人次扣5分;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危化生产经营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具有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2)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化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或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3)危化生产企业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高中及以上学历的。

未达到以上要求的,每一人次扣2分。


企业未按有关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扣3分;


7.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自主隐患排查治理(5分)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扣5分;


8.安全

管理

安全管理

(10分)

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或者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不完善的,扣5分;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标准要求或未有效执行的,扣10分;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每涉及一个岗位扣2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无故连续3天离线或连续2天未进行安全承诺的,扣10分;


企业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的,扣10分;


主要负责人2次无故不参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服务、安全检查反馈会的,扣10分。


化工、医药生产企业每三年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的,加10分;


9.应急

管理

应急配备

(4分)

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技术组的,扣4分;


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开展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等应急预案演练的,扣4分。


企业建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消防应急队伍,加3分。


10.安全

管理绩效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一级的,加10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二级的,加5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三级的,加2分;


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安全许可证照之日半年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扣2分;


安全文化建设

获得省级及以上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加3分。


安全事故情况

(10分)

三年内发生过爆炸、着火、中毒等具有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三年内发生过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5分;


对同类型企业或装置发生事故后,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扣5分;


五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加3分。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直接判定为A类(最高风险等级)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或者未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使用《产业政策目录》、《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禁止使用或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的;


三年内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企业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完成的;


加油站外部距离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要求的。


备注: 1.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对应为A类(红色)、B类(橙色)、C类(黄色)、D类(蓝色)。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D类;75分(含75分)至90分的为C类;60分(含60分)至75分的为B类;60分以下的为A类。

2.每个项目分值扣完为止,最低为0分。

3.企业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的,累积扣除相应分数,直至本项目分值扣完为止。

4.爆炸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1.1-1.4项”的危险化学品;

5.吸入性剧毒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具有急性毒性-吸入分类的剧毒化学品;

6.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是指: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74种危险化学品;

7.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是指: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18种危险化工工艺;

8.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的装置、厂房、库房和罐区是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3.1节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3章的规定确定;

9.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含设备采购验收、动设备管理、静设备管理、备品配件管理、防腐蚀防泄漏管理、检维修、巡回检查、保温、设备润滑、设备台账管理、日常维护保养、设备检查和考评办法、设备报废、设备安全附件管理等内容。








1.文件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