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晋医保发〔2024〕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注重政策衔接,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区医保中心的经办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晋医保发〔2024〕19号).pdf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