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按病组(DRG)付费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特例单议等有关工作机制的通知》(晋医保办函〔2024〕34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长治市按病组付费数据工作组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治市按病组付费数据工作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完善按病组(DRG)付费机制,促进医保、医疗协同发展和治理,以数据共享赋能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按病组(DRG)付费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特例单议等有关工作机制的通知》(晋医保办函〔2024〕3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医保数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按病组(DRG)付费过程中市医保行政部门组织的,由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代表组成,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专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公开公正、共建共享、协商一致的原则,切实落实工作组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发挥医保数据赋能医疗机构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DRG付费改革提质增效。
第四条 工作组应定期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并定期做好数据分析和公开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工作组成员由市医保部门医药管理、经办机构等相关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代表等组成。
定点医疗机构代表由医疗机构推荐产生,主要为医疗机构院长(或分管院长)、财务、医保、统计、病案等业务处室负责人和DRG专家。原则上每家定点医疗机构可推荐2人,形成工作组成员库。
第六条 工作组中定点医疗机构代表任期一年,原则上不连任。每年年初,市医保行政部门从成员库中随机抽取定点医疗机构代表进入工作组。抽取的代表覆盖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三级医院不少于2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其他医疗机构不少于3人。
第七条 工作组实行召集人负责制,召集人由市医保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工作组召集人负责工作组的建立和日常管理,指导工作组开展工作,定期召集会议等,共同商讨研究数据发布与应用。
第九条 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DRG付费过程中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数据采集、分析、公开等工作,为医保政策调整、费用控制、风险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持续提升改革绩效。
(二)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通报本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
总额预算、DRG病例入组、结算清算、结余留用等信息,促进医保数据和医疗数据共通共享,提高医保工作的透明度。
(三)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和交流,及时收集并反馈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数据分析、数据共享、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互动良好氛围。
(四)医保部门明确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工作组将定期以通报、会议、座谈交流、调研等形式开展工作。工作组建立数据定期公开机制,以月告知、季公布、年通报方式,通过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长治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专栏、长治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布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一条 每月月度结算完成后,通报以下信息:
(一)上月医疗机构病例入组情况;
(二)结算清单上传和质控情况;
(三)月基金结算情况等。
第十二条 定期做好数据汇总分析,每季度第二个月通报以下信息:
(一)各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医保基金使用等情况;
(二)各医疗机构出院人次、住院率等情况;
(三)重点病组结算情况等。
第十三条 每年医保基金清算工作完成后适时组织召开年度通报会,年度通报信息包括:
(一)年度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预结算执行情况;
(二)年度结算清单上传和质控情况;
(三)年度DRG结算病例入组情况、重点病组结算情况;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效率、资源配置等精细化管理指标数据的对比分析情况;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DRG年度清算、结算情况;
(六)特例单议受理及结算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数据信息。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工作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数据分析和公开内容如实做好宣传解释,帮助医疗机构理解医保政策,引导合理预期。
第十五条 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增强数据安全防范意识,对只允许内部掌握不得公开的数据,工作组成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 严格践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守廉洁自律底线,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假借工作组名义以权寻租、利益输送等。一旦发现,医保部门立即解除该任期内的工作组,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强化信息系统支撑能力,不断完善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功能,加强平台数据应用,提高数据分析效率。
第十八条 逐步将定点零售药店代表纳入工作组,并将数据分析结果向定点零售药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