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4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公布2024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39号).pdf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