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郝晓英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这一建议提的很好,您在提案中指出基层医疗机构的重要作用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医保政策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发展,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建议,这对我们做好医疗保障工作,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有重要意义。现答复如下: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种,为引导参保群众就近就医,我市医保政策在制定之初便充分发挥了政策引导作用,并一以贯之,不断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良好局面,具体如下:
一、对参保患者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参保患者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设置不同的起付标准和医保支付标准,级别越低,起付标准越低,支付标准越高;级别越高,起付标准越高,支付标准越低。
二、市域内双向转诊连续计算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因治疗同一病情需要7日内由市内下级医疗机构转至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或由市内上级医疗机构转至下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由转出医疗机构填写《市内住院备案表》,由转入医疗机构将参保患者本次住院治疗的结算类别录入“市内转院”,参保患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连续计算。上转患者收取起付线之差,下转患者不收取起付线。
三、将城乡居民门诊待遇享受政策设置在基层。为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我市建立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专项保障机制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且就医范围限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从而引导参保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四、DRG支付方式改革中设置分级诊疗组。为体现医保政策导向,引导三级医疗机构积极收治疑难杂症,提高服务能力,而主动将常见病、多发病转诊至二级或社区医疗机构诊治,推动分级诊疗实现。我市在开展DRG支付方式改革中选取常见病、多发病中无合并症或并发症,且各级医疗机构普遍开展的13个病组作为分级诊疗组,按二级医疗机构平均支付标准付费,促进分级诊疗的开展。
五、按规定将基层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实行直接结算。目前我市纳入医保定点协议范围的基层医疗机构有2600余家,全部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实行直接结算。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发挥医保支付政策的引导作用,不断落实分级诊疗有关要求,通过政策有效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就近就医。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负 责 人:郭军只
承 办 人:马宁波
联系电话:0355-2082113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