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飞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巩固脱贫成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做好脱贫攻坚任务结束后,过渡期内的医疗保障帮扶工作,我局联合民政、财政、卫健、乡村振兴、税务、银保监会、残联等8部门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长医保发〔2021〕29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困难群众执行参保分类资助、基本医保普惠、大病保险倾斜、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通过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助力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
一、优化资助参保政策。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易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实行分类定额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二、落实基本医保公平普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136自付封顶”政策,执行我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三、完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待遇政策。特困人员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低保对象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返贫致贫人口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五、完善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加大门诊医疗救助力度,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纳入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药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
六、调整攻坚期内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返贫致贫人口省内住院目录外控制比例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85%的比例救助,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印发了《长治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22〕61号),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结合我市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围绕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从医疗救助对象和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基金筹集、经办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救助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对于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有重要作用。
您的提案针对性强,对我们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巩固脱贫成果。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负 责 人:郭军只
承 办 人:马宁波
联系电话:0355-2082113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