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中伟委员:

您与王明飞、申联吉提出的《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法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2016年国家部署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六统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于2018年实行市级统筹,市级统筹后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一、在缴费标准制定原则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两大社会医疗保险之一,是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医保坚持互助共济、共建共享理念,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待遇水平以及参保居民个人承受能力,确定了定额筹资、按年度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个人承担一定缴费责任,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责任分担的要求,有利于增强参保人健康管理意识,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良好格局。事实上,每年城乡居民医保在个人缴费增长的同时,各级财政补助也在不断加大投入力度,2011年至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61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350元,筹资结构在不断优化,2022年财政补助占居民医保人均年度筹资标准的近三分之二;从个人负担情况来看,2022年预收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当于我省2021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3%,总体来看是可以承受的。另外,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经济负担,在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的基础上,通过医疗救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参保,帮助其参加居民医保,其中特困人员(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过渡期内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标准给予定额资助,最大限度减轻低收入人口缴费负担,确保应保尽保。目前,我省各统筹地区在居民缴费标准上执行国家最低缴费标准。

二、在医疗待遇保障水平方面。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动态调整,主要用于支撑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基本医保待遇水平不断提升。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省内住院合规综合报销比例平均达到80%,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2019年建立的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政策范围内报销了一定额度的门诊药品费用,从2022年7月起全面取消“两病”门诊用药起付线,进一步减轻了“两病”患者用药负担;2021年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依托基层医疗机构保障参保居民日常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2021年的200元增加到2022年的230元;2021年制定实施的《长治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将51种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较高的门诊慢特病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在新生儿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方面,新生儿出生当年,凭新生儿户籍证明,免收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在支持三孩生育政策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孕产妇生育三孩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发生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二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参保居民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自付累计合规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保障,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其中,普通居民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年度支付限额40万元,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万元降低为5000元,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不设封顶线。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住院救助、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救助。2023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延伸覆盖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对象。总的来看,通过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目前的医疗保障政策能够基本满足居民的就医需求。

三、关于实行阶梯式缴费的相关建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建立渠道畅通、方式适宜、成本低廉、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筹资机制,是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目前,我省各统筹地区在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上执行国家最低缴费标准,市级无相关调整缴费标准权限。另外,在制度建设和城乡统筹过程中,已有部分省外地区曾探索实行高低档缴费,并分档设置差别化待遇,但实践中就会出现年老生病的人选择高档缴费以享受更高待遇,年轻健康的人选择低档缴费,存在参保缴费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实际上在一定程度削弱了基金共济能力,目前先行设定分档缴费的部分地区已相继退出该政策,可见相关政策不可持续。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在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上分地区、分人群给予差异化的补助政策,实际上已经考虑了困难群众和一般群众的负担能力,在个人参保缴费上已经体现了“分层分类缴费”的理念。

总之,医保报销范围的扩大和年度报销限额的提高,都在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在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的大背景下,只有合理调增筹资标准,才能充分支撑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医保制度才更具有可持续性。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不断健全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升参保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负责人:郭军只

承办人:马宁波

联系电话:03552082113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