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长治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医保党组发〔2023〕10号)精神和发现问题整改要求,进一步优化参保患者慢特病就医购药保障服务,按照我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部署,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门诊慢特病门诊用药检查项目支付范围有关限制性规定
不再执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医保发〔2021〕5号)附件2、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医保发〔2022〕13号)附件2、市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准入退出标准的通知》(长医保发〔2022〕14号)附件2、市医保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病种支付范围的通知》(长医保函〔2022〕54号)附件中规定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用药检查项目支付范围有关规定。
二、优化管理服务
纳入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参保患者门诊使用符合病情需要的国家和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和检查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根据参保人员所患病种的临床诊断、临床治疗等情况,合理确定其治疗方案、治疗药物用法用量、必要的检查检验项目等。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维护更新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规程,完善定点服务协议,加强协议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区经办机构落实本通知要求。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