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9〕8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的通知》(长医保发〔2020〕69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哪个部门认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由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 

  三、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以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关待遇。 

  (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比照孤儿享受同等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包括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大病关怀救助等。 

  四、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民政部门负责在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内,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员信息统一提交至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资助参保手续,对于新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资格终止的,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信息及时提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