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办公电话:0355-2026989
邮政编码:046000
传真号码:0355-2026989
办公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40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厅、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9〕2号)和《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发〔2020〕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长治市政务信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政务改革、政务服务、政务信息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推进全市政务改革和管理工作及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政务改革和管理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各级各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政务改革举措。
(三)负责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审批服务运行评价标准,建立相应考核评价机制。负责优化简化政务服务流程,梳理编制公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清单,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
(四)负责行使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及与集中许可相关联的行政确认、备案以及其它事项等工作,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建立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现场踏勘、现场核查等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负责指导县(区)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关工作。
(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管理、考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组织推进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深度整合。负责编制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六)负责制定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标准体系,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和机构。负责对进入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七)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在线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长治市“数字政府”工作的协调管理。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政务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建设运维、政府各部门业务协同和政务数据资源融合共享。负责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利用。承担“政务云”平台建设,建立“政务上云”制度、标准体系。负责统一管理政务数据,统筹规划全市政务服务网络建设,统筹管理市直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和资金。
(九)统筹推进全市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体系建设。负责整合各类监管信息资源,汇集全市各级监管部门监管业务结果数据。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十)承担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职责。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二)与市委编办有关职责分工。市委编办负责组织推进和完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统筹协调权责清单管理和执行情况监督。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具体承担市级权责清单梳理规范、动态调整等相关管理工作,对县区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十三)职能转变。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对审批事项进行精简、归并、优化重组,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负责推动“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改革。负责推进“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