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一、事项编码
7800-A-00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七条 《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部委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12号令)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政府规章】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办理条件
1、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3、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七、申办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材料来源:项目单位,原件5份
2、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不动产登记手续、土地证,材料来源:自然规划主管部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材料来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风险评估部门,复印件1份
4、所属县区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文件,材料来源: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现场和网办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3633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事项编码
7800-A-00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
【部委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办理条件
1、符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满1000 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符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虽不满1000 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申办材料
1、节能审查申请书,材料来源:项目单位,原件1份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材料来源:项目单位,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现场和网办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36330
招标方案核准
一、事项编码
7800-A-00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办理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且申报材料齐全。
七、申办材料
1、山西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材料来源:项目单位,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现场和网办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36330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代项目建议书)
一、事项编码
7800-A-00401-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六、办理条件
1、符合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2、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需取得节能评估报告批复
七、申办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材料来源:项目单位,原件5份
2、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不动产登记手续、土地证,材料来源:自然规划主管部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实施依据、资金来源),材料来源: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投资部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报告,材料来源:项目单位或审批部门,复印件1份
5、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材料来源:主管部门,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现场和网办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36330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0402-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本市批准项目的初步设计。
六、办理条件
1、符合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2、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七、申办材料
1、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材料来源:申请人,原件1份
2、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材料来源:申请人,原件5份
3、真实性承诺,材料来源:申请人,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现场和网办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36330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0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办理条件
1、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七、申办材料
1、长治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材料来源:申请单位自行下载填写,原件2份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设计方案,材料来源: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八、办理方式
现场和网办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36330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0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
六、办理条件
1、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办矿许可批文
2、具有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文件
3、具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
4、具有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批文
5、具有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批文
6、具有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的煤矿(含洗选煤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7、具有建设项目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征地协议等)
七、申办材料
1、县(市、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市直煤炭集团公司初审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需明确初审意见),材料来源:县(市、区)申请单位,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文件,材料来源:县(市、区)申请单位,复印件1份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及评审意见,材料来源:县(市、区)申请单位,复印件1份
4、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批文,材料来源:县(市、区)申请单位,复印件1份
5、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材料来源:县(市、区)申请单位,复印件1份
6、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的煤矿(含洗选煤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材料来源:县(市、区)申请单位,原件1份
7、建设项目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征地协议),材料来源:县(市、区)申请单位,复印件1份
8、项目核准文件,材料来源:县(市、区)申请单位,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现场和网办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36330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0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设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1、已取得选址意见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2、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已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七、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2.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土地文件附带规划设计条件的无需提供)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件4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或其土地部门预审意见(划拨),复印件1份。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十、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5275、203502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0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
五、设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六、办理条件
1、已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已取得土地证明文件
3、已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七、申办材料
1、建设工程申请表
2、土地证明文件(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十、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地段划定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9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Ⅰ级70元/㎡、Ⅱ级50元/㎡、Ⅲ级20元/㎡。综合开发区Ⅰ级为35元/㎡、Ⅱ级25元/㎡、Ⅲ级15元/ ㎡;不宜以建筑面积计算的项目一律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2.5%征收。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5275、203502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0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五、设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意见
3、已取得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已取得自然资源部门书面意见
5、设计文件及用地范围地形图
七、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书,原件1份;
2、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复印件1份;
3、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
5、设计文件,原件4份;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十、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5275、203502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事项编码
7800-A-01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44号)
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43号)
5、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三类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45号)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质量管理条例
六、办理条件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七、申办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2、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技术资料)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
八、办理方式
二级(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专家评审、决定、办结
十、办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5275、2035025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一、事项编码
7800-A-01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需要办理相关事项的法人单位或个人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44号)
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43号)
5、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三类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45号)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质量管理条例
六、办理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七、申办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4、授权委托书;
5、检测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使用消防产品质量合格的验证材料。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决定、办结
十、办理时限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5275、203502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01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九十一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并提供注册申报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6、《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7、《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定额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8、《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执法行为。
六、办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按照规定应当公开招投标的提供中标通知书;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七、申办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按照规定应当公开招投标的提供中标通知书;
3、消防图审合格证明(需消防审核的项目);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和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承诺要件);
5、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承诺要件);
6、施工合同;
7、监理合同;
8、地质勘察报告;
9、《质量终身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责任人接受授权意见书》;
10、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11、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2、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3、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14、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承诺书、现场安全条件审查资料承诺书;
15、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证明。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一、事项编码:
7800-A-01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六、办理条件:
1、申请资料齐全;
2、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迁建后管位符合规划要求;
4、供水、排水设施迁移、改建方案合理可行,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七、申办材料:
1、因工程建设拆除、改动、迁移供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安全评估报告;
4、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1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办理条件:
1、已办理规划许可证的;
2、根据2009年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告》获得治市住建局批准的。
七、申办材料:
1、临时占用挖掘申请表(附占用、挖掘道路位置示意图);
2、规划许可证(根据道路占用挖掘情况提供)。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现场勘查;3、审批;4、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1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2、《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排水户需要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六、办理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七、申办材料: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申请表(附排放口位置图);
2、城市排水现场勘察表;
3、排水情况说明;
4、按国家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报告。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现场勘查;3、审批;4、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01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六、办理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新申请: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红头文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说明》可以附设备台账和购买发票复印件);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身份证、考核合格证;6、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操作资格证书;7、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合格材料(成绩单和考题样题);8、为从业人员(至少包括三类人员)交纳工伤保险的缴费材料,企业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至少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9、《安全防护用具和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台账》,安全防护用具的合格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报告;10、《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业务办理项2:延期: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身份证、考核合格证;4、为从业人员(至少包括三类人员)交纳工伤保险的缴费材料,企业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至少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5、原许可证正副本;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业务办理项3:地址变更申请: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业务办理项4:法人变更申请:1、法人任命文件;2、法定代表人A类人员资格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业务办理项5:注销:1、注销申请;2、正副本原件。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现场勘查;3、审批;4、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01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六、办理条件: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且规划手续齐全;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储存、输配设施及设备;
3、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例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负责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燃气专业管理培训;
5、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安琪设施设备故障或者事故抢险抢修的管理和一线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燃气专业技术培训;
6、有与燃气经营类别、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燃气专业案例和技术培训人员。
七、申办材料:
1、企业章程;
2、燃气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
3、管道燃气企业需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4、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企业与气源供应方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合同;
5、燃气设施档案(包括设施种类、数量、检验结果等);
6、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及购(租)发票等;
8、企业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划等;
9、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现场勘查;3、审批;4、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1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1项附件2: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六、办理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具体方案;
4、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七、申办材料:
1、《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申请表》;
2、改动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保障安全施工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及保障用户安全正常用气和安全恢复供气的措施;
3、设施改动情况说明(包含设施单位出具的改动造成影响区域说明),应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现场勘查;3、审批;4、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一、事项编码:
7800-A-01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六、办理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简单变更申请: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业务办理项2:首次申请: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企业章程和办公场所承诺书;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公路工程、混凝土、搅拌需提供);6、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10、企业社会保险承诺书;11、劳动合同备案表;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业务办理项3:延续申请: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3、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公路工程、混凝土、搅拌需提供);4、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5、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6、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7、企业社会保险承诺书;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业务办理项4:遗失补办申请: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2、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业务办理项5:增项申请: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3、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公路工程、混凝土、搅拌需提供);4、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5、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6、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7、企业社会保险承诺书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公示;3、审批;4、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含10个公示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
一、事项编码:
7800-A-02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六、办理条件:
1、培训合格证明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首次申报:1、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首次申请表(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汇总表;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任职文件;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安全生产知识考核首次合格证明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1 张;
业务办理项2:延期申报:1、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延期申请表(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汇总表;2、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3、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延期合格证明复印件。
业务办理项3:工作单位变更申报: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汇总表;2、该人员承诺从原单位变更现单位,并经本人签名;3、原单位与该人员签定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4、现单位与该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5、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6、一寸免冠相片1 张。
业务办理项4:三类人员姓名、职称、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码变更: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汇总表;2、身份证复印件;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4、一寸免冠相片1 张。
业务办理项5:单位名称变更申报: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汇总表;2、一寸免冠相片1 张;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业务办理项6:遗失补证申请: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汇总表;2、提供已登遗失启示的报刊原件(要求省级及以上报刊);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4、1 寸免冠照片1 张。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一、事项编码:
7800-A-02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六、办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参加特种作业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4、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考核合格。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首次申请:1、加盖预审部门公章的汇总表;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3、二代身份证复印件;4、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5、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测试合格证明(首次):7、人员照片汇总册(1寸红底);8、劳动合同;9、企业法人承诺书;10、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业务办理项2:延期申请:1、加盖预审部门公章的汇总表;2、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申请表》;4、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测试合格证明(延期);6、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副证(按单位和汇总表排名序号进行排列,统一装袋);7、企业法人承诺书;8、身份证。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考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认定
一、事项编码:
7800-A-02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列入销售目录:(1)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了生产许可证;(2)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3)经省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4)在本省设立或者指定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产品维修站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六、办理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技术工员;
3、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七、申办材料: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章程和办公场所承诺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件;
4、企业所有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5、企业必备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的证明材料;
6、安装维修人员的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7、燃气灶具品牌、证、安装明细及气源适配性检验证明。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公示;3、审批;4、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含10个公示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一、事项编码:
7800-A-02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领第118号)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六、办理条件:
1、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2、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3、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4、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七、申办材料:
1、申请表及经过车辆的详细资料。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事项编码:
7800-A-02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或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和专用机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六、办理条件:
1、安装单位已获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安装单位具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安装单位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4、特种作业人员获得资格证书;
5、安装单位已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
6、安装单位已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申办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3、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手续办理申请及承诺书;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9、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人防通讯警报设施拆除和搬迁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2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 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三十一条: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单 位的书面申请报告;(2)申请拆除或者报废的工程图纸;(3)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4)工程拆除、报废方案。
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战备需要建设、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使其经常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禁止擅自搬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搬迁的,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需拆除的,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交纳补建费。
六、办理条件:
1、搬迁或拆除申请理由充分合理,主管部门同意即可受理。
七、申办材料:
1.拆除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2.拆除或搬迁通信警报设施申请书。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现场勘查;3、审批;4、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2601-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3、《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4)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8)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1)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2)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六、办理条件:
1.具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者政府会议纪要
七、申办材料:
1.上报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申请;2.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3.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者政府会议纪要。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可行性报告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2602-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3、《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4)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8)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六、办理条件:
1、具有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2、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纪要。
七、申办材料:
1.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请示;2.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纪要;3、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表。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2603-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3、《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4)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8)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六、办理条件:
1.具有编制好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七、申办材料:
1.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请示;2.编制好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3.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施工许可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2604-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3、《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4)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8)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六、办理条件:
1.具有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申办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证
一、事项编码:
7800-A-02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计,必须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2、国家四部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没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殴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
六、办理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3、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器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4、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七、申办材料:
1、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2、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2套);3、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4、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5、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6、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证
一、事项编码:
7800-A-02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许可资质审批情况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六、办理条件: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七、申办材料:
1、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4、监理业绩表;5、监理业务手册。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变更、延期
一、事项编码:
7800-A-02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定额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3、《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十三条: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设计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变。第十五条:资质有效期已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第二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全县对注销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资质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资质证书:(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2)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的认定下放至设区的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5、国家四部委《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
六、办理条件:
1、设计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1)变更办公地址的;
(2)变更设计单位法人代表的;
(3)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
2、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变更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3、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4、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决议。
业务办理项2: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延期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变更、延期
一、事项编码:
7800-A-03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定额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的认定下放至设区的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4、《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许可资质审批情况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六、办理条件:
1、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1)变更办公地址的;
(2)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
(3)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
2、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变更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3、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4、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决议。
业务办理项2: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期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
一、事项编码:
7800-A-03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9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5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第116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3、《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许可资质审批情况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4、《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5】7号):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六、办理条件: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七、申办材料:
1、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变更、延期
一、事项编码:
7800-A-03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办公地址的;
(二)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
(三)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八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六、办理条件: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变更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3、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4、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业务办理项2: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延期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备案
一、事项编码:
7800-A-03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护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重要经济目标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按防空袭方案制定战时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对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称的重要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六、办理条件:
1、具有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七、申办材料:
1、备案申请;
2、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资料。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现场勘查;3、审批;4、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3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时,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由建设方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4、《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集中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拆除重建住宅项目,按照不少于重建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5、《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二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将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为市辖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资料。
六、办理条件:
1、项目已立项核准;
2、项目总体规划方案经建设部门批准.
七、申办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2、规划设计方案;
3、拟建防空地下室的分布图(在1:500或1:1000城市地图上设计防空地下室分布总平面图)。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一、事项编码:
7800-A-03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具有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七、申办材料: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2、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3、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一、事项编码:
7800-A-03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七、申办材料: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报表》;
2、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验收报告》、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3、雷电防护产品出厂合格证及安装记录;
4、雷电防护产品出厂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3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申请;
3、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申请;
4、施放气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5、施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相关管制要求冲突。
七、申办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2、施放气球的器材;
3、施放气球的设备清单;
4、施放气球人员登记表。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一、事项编码:
7800-A-03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七、申办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人员登记表;
3、施放气球人员登记表。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4、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5、固定工作场所(勘验证明),运输、使用和存放危险气体安全证明材料。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3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六、办理条件:
1、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2、迁建后管位符合规划要求;
3、供水、排水设施迁移、改建方案合理可行,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七、申办材料:
1、《因工程建设拆除、改动、迁移供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安全评估报告;
4、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四级、暂定)
一、事项编码:
7800-A-04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六、办理条件:
四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7.持有暂定资质的企业满足以上条件,所开发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许可证》后可核定四级资质。
暂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四级):
1、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及土地出让合同;
2、上年度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及个人职业经历资料;
4、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业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7、有关材料(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核定四级资质提供上一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9、承诺书。
业务办理项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暂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2、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及个人职业经历资料;
4、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业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
6、承诺书。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商品房现售核准
一、事项编码:
7800-A-04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商品房现售,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一)已通过竣工验收;(二)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能够落实;(三)进行过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办理条件:
1、申请书,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持有建筑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能够落实;
6、进行过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7、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8、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申办材料:
1、申请表、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建设工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宗地图及土地出让合同;
2、发改委批文、核准表;
3、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
4、规划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5、预售许可证;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拆迁安置已落实证明;
7、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8、标准地址;
9、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已落实方案及物业管理方案、通过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10、初始登记证;
11、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1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13、项目无抵押情况的说明;
14、维修基金缴存证明。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4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六、办理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申办材料:
1、申请;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发改委备案文件;
4、土地不动产登记证及宗地图(以土地使用权、商品房进行抵押贷款的项目,需提交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预售的书面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报建表、规划设计条件书。
5、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书及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票据;
6、规划报建表及配套费缴款书;
7、公共配套设施情况说明;
8、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表(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及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的证明(附形象照片);
9、预售资金的情况说明河自主发包备案表;
10、施工总承包合同;
11、规划报建总平面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工程施工进度照片;
12、商品房预售方案(项目基本情况预售房屋情况销售计划及销售价格④项目质量责任承担主体⑤竣工交付日期及预售期限);
13、预售商品房价格明细表;
14、标准地址说明;
15、预售商品房分栋平面图;
16、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预测绘报告及成果认可意见、公(廉)租房易地建设资金缴款凭证;
17、土地抵押贷款资料。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及局务会商议;4、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310
辐射安全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4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3、【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颁发工作的通知》 委托审批内容 委托审批内容:各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七、申办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
1、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建设单位申请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辐射安全领导组织机构;从业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监测方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建设单位申请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辐射安全领导组织机构;从业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监测方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建设单位申请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辐射安全领导组织机构;从业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监测方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4、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建设单位申请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监测报告;五年辐射工作总结;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建设单位申请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部分变更:建设单位申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位现存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单位拟终止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7、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注销:建设单位申请文件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辐射安全许可的遗失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报告;遗失公告(省级以上报刊)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15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4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十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第一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六、办理条件
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七、申办材料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转让申请文件及转让申请表;转出、转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转入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转让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事项
一、事项编码
7800-A-04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6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3号修订)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六、办理条件
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有审批权的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2、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环评文件报批稿,并附书面报批申请。
七、申办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已批复的发生重大变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已批准超过5年,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核: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八、办理方式
一级(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报告书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15
排污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4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部门规章】《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第四十六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1、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2、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3、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4、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5、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6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七、申办材料
排污许可
1、核发: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自行监测方案;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总量交易文件
2、延续: 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的变化情况说明
5、变更(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总量交易文件
6、变更(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更):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总量计算说明
7、变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总量交易文件
8、变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按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说明
9、变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说明
10、遗失申领:补领排污许可证申请文件;遗失声明
11、损毁补领:补领排污许可证申请文件;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15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一、事项编码
7800-A-04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条、第十三条 第三条 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行政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条、第十七条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七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4、【规范性文件】《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六、办理条件
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3、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报送专项规划或环评文件的送审本和相关资料,并对提交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七、申办材料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规划编制机关审查申请文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八、办理方式
一级(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15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4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九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六、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交书面报批申请,环评文件报批稿(专家审查意见)和无涉密证明,光盘两份(原件、公示版各1份)。
七、申办材料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审批: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已批复的发生重大变化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已批准超过5年,未开工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核: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八、办理方式
一级(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15
防止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4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办理条件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七、申办材料
防止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申请文件
八、办理方式
一级(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15
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5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5、【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6、【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8〕38号)
六、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是市审批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3、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七、申办材料
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验收报告
八、办理方式
一级(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15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5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4、【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六、办理条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七、申办材料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八、办理方式
一级(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15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的
许可、换证、变更
一、事项编码
7800-A-05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1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七、申办材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换证、变更
1、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技术人员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安全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环境监测制度;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2、换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3、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八、办理方式
一级(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15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事项
一、事项编码
7800-A-05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六、办理条件
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七、申办材料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事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申请文件
八、办理方式
一级(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1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事项
一、事项编码
7800-A-05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2、【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第六条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拟终止处理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作出妥善处理,并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六、办理条件
1、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2、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3、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4、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申办材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事项
1、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贮存场地、分类贮存区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处理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主要处理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主要处理设备处理对象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噪声监测报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所涵盖信息的文字说明及截图照片;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应提供委托合同及受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容器的照片及文字说明;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清单;详细说明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危险特性、数量;委托处理企业的名称、处理类别、处理数量及处理资质证明材料。其中,危险废物委托处理的,应提供所委托处理企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日常监测方案;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作业过程中按照国家对劳动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相关要求为操作工人提供的防护措施;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人员培训制度;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记录
2、换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换证申请
3、变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申请书
4、注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注销申请表
八、办理方式
一级(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15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事项编码
7800-A-05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在城市中建设或施工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实行排放处置许可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或修缮时,产生的渣土和建设垃圾,必须在开工前携带施工执照或工程计划任务书,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将渣土或建筑垃圾按批准的时间和指定土场消纳处置,并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六、办理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机械装置或密闭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装备
七、申办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申请书
2.处置运输合同
3.运输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计划
4.倾倒地点说明
八、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8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长价费〔2006〕55号文件 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费标准:5元/吨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1679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5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办理条件
1.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的申请(依据、理由)。
2.建成或设置后的平面示意图(效果图)。
七、申办材料
1.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申请书。
2.环卫设施复建(还建)方案。
3.拆迁环卫设施还建协议及还建保证金或异地另建一次性赔偿金票据。
八、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8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1679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5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六、办理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95%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检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八、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8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1679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6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牌匾设置与规格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各种牌匾和广告的文字要规范。设置橱窗和贴挂宣传品,外型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指定位置、时间设置或悬挂,并要定期维修、油饰或按时拆除。
六、办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具有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证明材料:(1)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2)租用场地协议:(3)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的需提供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成交确认书、相关文件资料。
4.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包括结构施工图纸、效果图)。
5.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6.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需提供桥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
7.涉及周边他人重大利益的,需提供四邻意见书。
八、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8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1679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事项
一、事项编码
7800-A-06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牌函设置与规格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各种牌画和广告的文字要规范。设置横窗和贴挂宣件品,外型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门同意,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指定位置、时间设置或悬挂,并要定期维修,油饰或按时拆除。
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办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临时占道平面图。
3.个人身份证。
八、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3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1679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事项
一、事项编码
7800-A-06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六、办理条件
1.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
2.已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整规划的批准文件。
七、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八、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6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1679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事项
一、事项编码
7800-A-06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补栽胸径不少于 5 厘米的树木十株以上,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六、办理条件
1.因建设或具有安全隐患或其它特殊原因需砍伐。
2.已取得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许可意见
七、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提供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报告。
八、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6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1679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事项
一、事项编码
7800-A-05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 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办理条件
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驻地部队、公安(消防、交警)、环保、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等部门,应急需要)临时占用绿地。
2.已取得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许可意见。
七、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八、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6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1679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事项
一、事项编码
7800-A-06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办理条件
1.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2.已取得市发改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复和许可文件。
七、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有资质单位设计的移植方案
八、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15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1679
城市树木移植许可事项
一、事项编码
7800-A-05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办理条件
1.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需移植。
2.已取得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许可意见。
七、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移植方案
八、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审批;3.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6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1679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一、事项编码
7800-A-06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次修订)
【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
【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晋市监注册〔2019〕16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市监注〔2019〕2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清单的通知(长政发〔2019〕49号)
六、办理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销:1、属于市级受理范围;2、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销:1、属于市级受理范围;2、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分公司设立:1、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3、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4、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变更、注销:1、属于市级受理范围。2、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企业法人登记设立:(依条例)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依细则)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法人变更、注销:1、属于市级受理范围。2、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7、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8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注销:1、属于市级受理范围;2、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合伙企业设立: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变更、注销:1、属于市级受理范围;2、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申办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9、“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涉及“多证合一”企业提交)。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简易注销):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3、清税证明;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6、清税证明。
分公司设立: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公司注销: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6、企业法人公章。7、清税证明。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3、地址的使用证明。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4、公章。5、清税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备案):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5、清税证明。
八、办理方式
线上、线下均可;四级:全程网办,无需到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天;承诺时限:1-3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5601
企业备案
一、事项编码
7800-A-06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市监注〔2019〕2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清单的通知(长政发〔2019〕49号)
六、办理条件
1、属于市级受理范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申办材料
公司备案: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人备案: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企业备案: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八、办理方式
线上、线下均可;四级:全程网办,无需到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2、办结。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天;承诺时限:3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5601
承担法定国家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一、事项编码
7800-A-07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部门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1年1月2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5号发布)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六、办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
2.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3.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4.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5.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
七、申办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
2.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3授权证书副本;
4.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
5.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
6.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
7.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表;
8.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
9.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
10.质量手册;
11.程序文件目录;
12.已参加的计量比对目录及结果。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一、事项编码
7800-A-07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部门规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十一条 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六、办理条件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有第二类精神药品项目的,其所属门店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七、申办材料
1.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
3.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店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资格批准证明性文件;
4.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
5.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
6.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7.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8.经办人授权委托文件。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7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六、办理条件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七、申办材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新办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3.组织机构和部门设置说明;
4.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5.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
6.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7.设施、设备目录;
8.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10.经办人授权证明。
(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
1.必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经办人授权证明;
2.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涉及时对应增加)
(3)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
3.变更企业地址 (涉及时对应增加)
(5)企业变更地址后的位置图和平面图;
(6)企业变更地址后的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7)设施设备目录;
4.变更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时对应增加)
(8)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9)组织机构和部门设置说明;
(10)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11)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
(12)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3)设施、设备目录;
(14)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15)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4.组织机构和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6.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
7.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8.设施、设备目录;
9.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10.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11.经办人授权证明。
(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经办人授权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补发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补发申请表;
2.经办人授权证明;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遗失声明。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新办
10个工作日
(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涉及现场核查)
10个工作日
(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不涉及现场核查)
7个工作日
(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
10个工作日
(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
2个工作日
(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补发
2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广告发布
一、事项编码
7800-A-07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六、办理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3.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4.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七、申办材料
1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2 .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3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4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5 .法人身份证;
6 .场所使用证明。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一、事项编码
7800-A-07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2号令发布)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六、办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
2.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3.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4.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5.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
七、申办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4.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
5.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
6.可以证明记录标准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
一、事项编码
7800-A-07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六、办理条件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七、申办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4.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
一、事项编码
7800-A-07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部门规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办理邮寄证明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应在1日内发给邮寄证明。
六、办理条件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或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
七、申办材料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食品生产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7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六、办理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企业地址变更、产品类别变更)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4.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变更)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
3.企业对法人的任命文件。
(四)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4.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九、办理流程
(一)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二)食品生产许可(涉及现场变更)
(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三)食品生产许可(不涉及现场变更)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四)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五)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受理+审核)-办结
十、办理时限
(一)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6天
(二)食品生产许可(涉及现场变更)
6天
(三)食品生产许可(不涉及现场变更)
3天
(四)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6天
(六)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2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药品经营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7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办理条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七、申办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筹建验收)
1.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验收申请书;
2.拟办企业的可行性方案;
3.拟办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办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单,附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职称)、健康证;
5.符合经营中药饮片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健康证明;
6.拟办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
7.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8.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
9.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目录;
10.企业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性声明;
1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3条规定的情形的申明。
(二)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
1.必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书;
(2)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3)非法人企业应提供上级法人企业同意变更的文件;
(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所提交全部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声明。
2.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涉及时对应增加)
(6)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健康证、职称证明。
3.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涉及时对应增加)
(8)企业变更地址后的位置图和平面图;
(9)企业变更地址后的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10)设施设备目录。
4.变更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时对应增加)
(11)与所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明、毕业证或职称证等;
(12)与所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13)企业变更范围后的平面图。
(三)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3条规定的情形的申明;
4.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职在岗的承诺书
5.非法人企业应提供上级法人企业同意换证的文件;
6.企业自查报告;
7.企业实施GSP情况综述;
8.企业对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执行情况;
9.企业提供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相关管理文件制度;
10.药品从业人员花名单;
1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简历、任职文件、学历证、资格证明(健康证或从业人员体检表、执业药师资格证);
12.企业药品采购、验收、养护、计算机管理等人员学历证、职称证、健康证明;
13.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4.企业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
15.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明;
16.工作流程图;
17.药品零售企业的计算机软件使用情况说明;
18.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设施和设备目录;
19.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证明;
20.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四)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注销)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申请表;
2.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行为或无未结案件的证明;
3.非法人企业应提供上级法人企业同意注销的文件;
4.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5.法人交由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6.《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市级报刊;
8.全部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声明。
(五)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补证)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补发申请表;
2.遗失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遗失声明;
4.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
6.所提交全部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声明。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
九、办理流程
(一)药品经营许可(筹建验收)
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二)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涉及现场核查变更)
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三)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不涉及现场核查变更)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四)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
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五)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注销)
受理-审核-办结
(六)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补证)
受理-审核-办结
十、办理时限
(一)药品经营许可(筹建验收)
10个工作日
(二)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涉及现场核查变更)
10个工作日
(三)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不涉及现场核查变更)
8个工作日
(四)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
10个工作日
(四)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注销)
2个工作日
(五)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补证)
2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一、事项编码
7800-A-07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71项
六、办理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七、申办材料
1.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
3.涉及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名单、学历、资历、培训持证情况;
4.仓储设施及储存保管的安全措施说明;
5.涉及毒性药品采购、销售、保管、养护、销毁、监督等文件目录(制度、职责、规程等);
6.拟经营的毒性药品品种目录及关于进货渠道的说明;
7.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8.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
一、事项编码
7800-A-08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晋商改〔2007〕472号)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的部门,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和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商务厅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商审〔2020〕12号)将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级人民政府,具体执行部门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办理条件
《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晋商改〔2007〕472号)第十条规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农村加油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二)在偏远山区、乡村,主要为农业交通和农业发展生产服务;
(三)不在省道、国道及县以上城区;
(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法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五)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六)具有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埋地式储油罐,储油能力不低于10立方米不高于30立方米,加油枪不超过三支。
七、申办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新(迁)建
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规划确认文件;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土地使用证;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0.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
13.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14.加油机检定合格证;
15.加油机、储油罐合格证书;
16.法定代表(负责)人任命书;
17.成品油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改(扩)建
1.《原址改(扩)建加油站规划确认申请表》;
2.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计图纸以及加油站的平面图、效果图;
5.改(扩)建竣工后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6.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变更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变更前、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证明;
6.加油站租赁协议及退租协议;
7.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8.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9.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10.母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延续(换证)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延续(换证)申请书》;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加油站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补证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补证申请书;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遗失作废声明。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歇业或注销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企业申请文件。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验收-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新(迁)建
10个工作日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改(扩)建
10个工作日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变更
5个工作日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延续(换证)
5个工作日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补证
5个工作日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歇业或注销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网点规划确认
一、事项编码
7800-A-08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晋商改〔2007〕472号)
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的部门,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和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商务厅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商审〔2020〕12号)将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级人民政府,具体执行部门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办理条件
《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晋商改〔2007〕472号)第十条规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农村加油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二)在偏远山区、乡村,主要为农业交通和农业发展生产服务;(三)不在省道、国道及县以上城区。
七、申办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规划确认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建加油站设计图纸;
4.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一、事项编码
7800-A-08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
六、办理条件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规定: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规定: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七、申办材料
(一)拍卖企业设立初审
1.企业申请书;
2.《山西省拍卖企业审核许可申请表》;
3.公司章程;
4.拍卖业务规则;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7.全体股东无违法犯罪承诺;
8.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9.拍卖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10.文物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初审
1. 企业申请书;
2.《山西省拍卖企业审核许可申请表》;
3.《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最近三年拍卖业绩总结;
6.分公司负责人无违法犯罪承诺;
7.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8.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9.拟聘任的拍卖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三)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初审
1.企业变更申请书;
2.《拍卖企业备案变更事项登记表》;
3.企业股东会决议;
4.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5.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6.现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承诺;
7.拟聘任的拍卖师职业资格证书;
8.转让股份协议书;
9.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备
一、事项编码
7800-Z-02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其他权力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办理条件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备注: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为长治市,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2、规模发卡企业(除集团发卡企业A、品牌发卡企业;B、之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1)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指发卡企业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以外的营业收入>;(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指从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日至提交备案材料日不足一年>。
注:A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B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七、申办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
2.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及售卡企业清单;
3.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4.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
5.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6.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7.企业承办人的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8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条件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规定: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备注:
(一)长治市境内注册的企业;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申办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3.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
5.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6.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英文均需提供)
7.专业管理人员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工作履历(原件,3名以上,由曾任职或现任职单位出具);
8.经营管理制度、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公司章程;
9.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10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8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六十八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公告》(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 (一)委托下放管理权限
1.将原由省质监局承担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批发证产品目录中的轴承钢材、人民币鉴别仪、防伪技术产品、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防爆电气、燃气器具、空气压缩机、港口装卸机械、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水工金属结构、制冷设备、内燃机等17类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职权,委托下放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2.将原由省质监局实施的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汽车制动液,人造板,化肥,危险化学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等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批发证职权,委托下放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转型综改示范区质监局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职权配置按照《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赋予转型综改示范区质监局行政职权的通知》(晋质监局发〔2017〕263号)执行。
六、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七、申办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产品检验报告;
3.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4.营业执照。
八、办理方式
线下: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线上:长治市政务服务网。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验收-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3088186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8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山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的要求:(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存档备查,(三)一次供水单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储水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2、所供的饮用水必须进行消毒; 3、供水设施每年必须至少清洗消毒一次。若有污染,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四)各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五)净水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六)供水单位所使用的供水设施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及设备原材料,必须是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合格产品;(七)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水和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八)供水单位要有自身的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申领程序:(一)供水单位应持单位介绍信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按要求填写,(二)供水单位在报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饮用水源周围环境平面图;2、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示意图;3、供水系统示意图; 4、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说明书;5、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关批件;6、水质检测结果;7、供水设施清洗及饮用水消毒记录;8、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及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9、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以上资料一式三份,报分管的卫生防疫机构。(三)新、改、扩建的供水单位必须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及《卫生学评价报告书》。(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派二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审查,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交供水单位,并采集水样进行检验;组织对供水和管水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检查。(五)卫生防疫机构应对所管供水单位按照卫生标准完成其水质全分析检测工作;无能力完成全分析检测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将水样送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完成其不能进行检测的项目。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应在一周内完成检测并将结果返回下一级卫生防疫机构。(六)卫生防疫机构应将监督、检测结果送供水单位。第八条《卫生许可证》的审批:(一)供水单位应将《卫生许可证审请书》及有关资料和卫生防疫机构所做的水质监测结果、卫生学评价报告、供水和管水人员培训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二)卫生行政部门对供水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要进行全面审查,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十五日内向供水单位签发《卫生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长治市范围内跨县域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符合饮用水卫生的要求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复印件1份;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 承诺书原件1份;
5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原件1份;
6 有效的供水人员健康体检原件1份;
7 水源地周围30米平面图原件1份;
8 供水系统工艺流程图原件1份;
9 供水管网分布示意图、供水范围示意图原件1份;
10 生产区布局平面示意图原件1份;
11 生产区外围30米平面示意图原件1份;
12 供水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13 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资料原件1份;
14 本年度水质检验报告原件1份
15 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
16有效的供水人员培训合格证原件1份;
17水质检验设备名称、数量、型号清单原件1份。
卫生许可证延续:
1 《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3 承诺书(要求法人签字、盖章);
4 有效的供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合格证;
5 本年度水质检验报告书;
6 本年度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
7 原场地、布局、设备设施等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
卫生许可证变更:
1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2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3 变更“单位名称”
4 变更“法定代表人”
5 变更“单位地址”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
十、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4213
医师执业注册
一、事项编码
7800-A-08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3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首次注册含规培
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 免冠正面白底证件照1张
3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书
4 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 山西省医师执业注册“一单通”申请审核表
业务办理项2:变更注册(执业地点)
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3 《医师执业证书》
4 山西省医师执业注册“一单通”申请审核表
业务办理项3:变更注册(执业范围)
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3 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满2年进修合格证书
4 《医师执业证书》
业务办理项4:多机构备案
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 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
3 《医师执业证书》
业务办理项5: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1 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申请书
2 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书;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
3 医师的学位证书;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书
4 医师的健康体检表(外国医师提供);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港澳台医师提供,且需要公证机构公证)
5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书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台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6 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医师提供)
7 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8 无刑事犯罪记录有关材料(港澳台医师提供,且需要公证机构公证)
业务办理项6:遗失补证
1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 近6个月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证件照1张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发放《执业医师证》
十、办理时限
即办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4213
护士执业注册
一、事项编码
7800-A-08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六、办理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 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1)无精神病史;(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功能障碍。
5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提交在山西省教学医院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首次注册)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 申请人学历证书
3 专业学习中满8个月的临床实习合格证
4 申请人近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表
5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书
6 申请人6个月以内的1寸免冠照片
7 在符合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证
8 山西省护士执业注册“一单通”申请审核表
业务办理项2:变更
1 山西省护士执业注册“一单通”申请审核表
2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 护士执业证书
业务办理项3:延续
1 山西省护士执业注册“一单通”申请审核表
2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 护士执业证书
4 申请人近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表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发放《护士执业证》
十、办理时限
即办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421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8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1号)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六、办理条件
1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2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3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申办材料
1 《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份;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3 成立麻醉药品管理小组文件原件1份
4 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
5 提供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签章,单位公章原件1份;
6 提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原件1份
7 提供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原件1份;
8 提供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证书的药学技术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
9 提供材料属实的保证书原件1份;
10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发放
十、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421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8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六、办理条件
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二章
七、申办材料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 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发放
十、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655-2024213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一、事项编码
7800-A-09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六、办理条件
1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审查权限申报
七、申办材料
1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
2 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 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4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涉及报告修改者需提供)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发放
十、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4213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一、事项编码
7800-A-09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六、办理条件
1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审查权限申报
七、申办材料
1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核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 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 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技术报告审查意见
4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报告修改说明(涉及报告修改者需提供)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发放
十、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4213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事项编码
7800-A-09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1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省级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委托市级执业登记的需要提供)
2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首次执业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4 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6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7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各科室人员名录,各科室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8 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
9 建筑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10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开业一个月内上报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水处理终末质量报告
11 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协议
12 授权委托书
13 受委托人身份证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诊疗科目
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4 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 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
6 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1份
7 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8 医疗服务委托协议(委托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的提供)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诊疗科目
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 省卫生健康委同意人体器官移植、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等项目准入的通知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 公立医疗机构持有相关部门准许变更名称的批复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地址
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 持有有关部门变更门牌号的文件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地址(迁址)
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 医疗机构迁址申请
4 选址报告原件1份
5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6 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7 建筑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8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9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后,充实人员,增加设施、完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的情况
10 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协议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地址(增加执业地址)
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 医疗机构增加执业地址后,充实人员,增加设施、完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的情况
4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 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6 建筑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7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8 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协议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四、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床位数量
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已持有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准许增加或核减床位的批复
4 企业举办或民营医疗机构已持有省卫生健康委准许增加或核减床位的批复
5 医疗机构增加床位后,充实人员、增加设施、房屋,完善管理制度的情况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五、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金
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 公立医疗机构提交本单位财务报表或会计事务所有关报告,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六、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 公立医疗机构提交本单位财务报表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4 公立医疗机构持有有关部门的任免文件
5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递交法人签字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6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递交法人任职文件和法人签字表;变更主要负责人需提供主要负责人医疗专业毕业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件复印件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七、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健康体检
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 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平面图
3 医疗机构开展诊疗科目目录
4 体检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医、护、技)花名册及资质证书和职称证书
5 开展健康体检的设备清单
6 体检机构急救设施、设备、药品、相关人员情况
7 体检(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8 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9 《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办理项3:校验
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4 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5 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变更情况以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6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7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 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9 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10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11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12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变更情况(未通过等级医院评审的医疗机构提供)
13 评审合格文件复印件(当年通过等级医院评审的医疗机构提供评审合格文件和1-2材料)
业务办理项4:延续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发放
十、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4213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09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六、办理条件
1 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 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 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首次许可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 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性同位素名称清单
4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
5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提供)
6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一、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申请变更名称、法人(主要负责人)
1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5 有相关部门准许变更名称的文件(变更名称提供)
6 有关部门的任免文件(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供)
7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供)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二、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申请变更地址提交材料目录:
(一)变更地址(门牌号码)
1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 变更门牌号码的文件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二、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申请变更地址提交材料目录:
(二)申请变更放射工作场所、地点
1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3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
4 变更放射诊疗设备或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防护检测评价报告(非新、改、扩建)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三、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申请变更许可项目
1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4 变更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医、护、技)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资质证书
5 变更射线装置或放射性同位素种类,用量及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6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
7 变更放射诊疗设备或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防护检测评价报告(非新、改、扩建)
业务办理项2:变更
变更情形四、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申请变更射线装置或放射性同位素种类、用量
1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3 变更射线装置或放射性同位素种类,用量及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4 变更放射诊疗设备或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防护检测评价报告(非新、改、扩建)
业务办理项3:校验
1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
2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3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医、技、护)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资质证书
4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5 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包括放射防护、质量控制管理、检测情况报告及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6 本校验周期近一年放射诊疗设备性能、防护检测评价报告
业务办理项4:延续
1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合格记录
2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3 延续申请书
业务办理项5:遗失补证
1 遗失补办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发放
十、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24213
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事项、市级文物修缮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09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不能依法履行修缮、保养义务的,应当搬迁。搬迁费用由该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承担。
六、办理条件
1、修缮发起人必须是市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所有权人或者承担文物保护职责的基层文物部门。
2、从事文物保护工程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文物维修专业资质条件
七、申办材料
1 申请报告、文物保护单位初审意见
2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修缮设计方案
八、办理方式
资料审核、专家评审
九、办理流程
受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报审批人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用印。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d)全部申请材料录入云受理平台。e)窗口接待须核验身份证。审核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即办件,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b)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诺件,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c)拟不予许可的,或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d)审查申报材料:审核申请方、相关材料。
专家评审 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审批 a)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签发书面决定;b)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说明理由。出具同意修缮方案的意见
办结 送达文书。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文物商店设立
一、事项编码
7800-A-09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九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条件
1.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七、申办材料
设立:
1设立文物商店申请书 (下载样表并据实填报。)
2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报告(填入申请书。)
3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材料(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
八、办理方式
资料现场查验
九、办理流程
受理 审查标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审核 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
决定 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b)网上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网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立即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c)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 制作证照、决定文书,送达、公示、推送、归档。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导游证核准
一、事项编码
7800-A-09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导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条:国家对导游职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职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条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六、办理条件
1、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3、挂靠旅行社的导游员,旅行社必须为其缴纳五险一金;挂靠山西省导游协会的导游员,山西省导游协会无需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七、申办材料
导游证核准
1、申请人身份证
2、导游资格证
3、 申请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
4、两寸白底免冠照
导游证变更
申请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
导游证到期换发
1、申请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
八、办理方式
网办,现场查验资料
九、办理流程
受理 按照要求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受理件进行审批
办结 制证完毕后,将电子导游证邮寄至我窗口,通知申请人来窗口领取。
十、办理时限
0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旅行社设立
一、事项编码
7800-A-09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 第677号)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市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的通知》省级职权424,市级职权26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第九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第十二条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第五十四条:质量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注销的,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六、办理条件
【职权范围】
长治市市范围内的内资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审批。
分社或网点备案由总社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申报,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网上点击备案。
【申请人】
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
【法定条件】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法定条件】《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
第六条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
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三)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七、申办材料
1、新申请内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所填报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图片
3.经营场所使用权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或租房合同。租房合同须附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可附土地证、规划证、门牌号码证、购房合同或交款凭证复印件。转租村集体房产也可由村委会出具说明。)
4按照规定向指定银行缴纳质量保证金和向指定保险公司缴纳本年度旅游责任险,
5两个以上(含两个)导游的劳动合同、并将三方协议和保险单、劳动合同复印件据报行政审批局备案
变更经营场所
1、旅行社业务经营变更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权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或租房合同。租房合同须附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可附土地证、规划证、门牌号码证、购房合同或交款凭证复印件。转租村集体房产也可由村委会出具说明。)
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名称、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旅行社业务经营变更申请书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遗失补办
1、遗失补办申请书
3、许可证副本图片或复印件
遗失作废声明
注销许可证
1注销申请书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八、办理方式
网办,现场审核资料
九、办理流程
1受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报审批人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用印。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d)全部申请材料录入云受理平台。e)窗口接待须核验身份证。
2审查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即办件,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b)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诺件,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c)拟不予许可的,或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d)办理通过jianguan.12301.cn提交的申请。e)核对申请材料中地址名称一致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出资额进行审查。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
3现场检查f)审批工作人员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在法定时限内依申请人要求可以复验。审查内容:对照申请书中填报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打钩式现场检查。审查标准:见申请书中的填报说明。
4决定 a)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签发书面决定;b)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说明理由。出具准予许可的文书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审查(含文物调查、勘探)
一、事项编码
7800-A-09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省政府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8]38号)
省政府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8]38号),决定再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52项,第48项,将“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审查(含文物调查勘探)”下放至市级文物部门承接(行使主体:省文物局,下放至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其他类权利“基本建设工程中的地下文物保护”并入此行政许可事项
六、办理条件
项目申请、项目图纸
七、申办材料
1项目申请、项目图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办理方式
资料审核
九、办理流程
1.受理 资料初步收集
2.审核 资料审核
3.现场勘探 具有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探,对勘探结果进行检查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勘探结果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关文书
审批 出具意见,办结 将决定意见发给建设方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事项
一、事项编码
7800-A-09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6项将“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六、办理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的申请和办理。
申请人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七、申办材料
1 《订购证明申请表》
2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的书面申请
3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4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5 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八、办理方式
三级标准(网上办理,原件核验)
九、办理流程
受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报审批人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用印。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d)全部申请材料录入云受理平台。e)窗口接待须核验身份证。
办结 上报省广播电视管理局、并出具意见 书面告知申请人出具意见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0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60号令)全文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文)。全文
六、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2.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4.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5.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申办材料
1申请表、申请报告;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聘用文书;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材料;股东结构图(事业单位不提供)
2主要管理制度
3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事业单位不提供)书面告知承诺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 受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报审批人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用印。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d)全部申请材料录入云受理平台。e)窗口接待须核验身份证。
2 办结:出具审查意见,并报上级机关审批,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0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六、办理条件
1 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评估报告
2 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为拟迁建广播电视设施所有单位。
3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2.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3.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4.满足广播电视传输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5.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6.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功能的要求;
7.省局提交材料齐全(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4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3.补充材料超过受理时限。"
七、申办材料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的书面申请
2、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复印件1份)
3、城市规划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
4、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广播电视传播覆盖技术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相关频率协调函(可选)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 受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报审批人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用印。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d)全部申请材料录入云受理平台。e)窗口接待须核验身份证。
办结 出具审查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审批,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0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310项
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全文
六、办理条件
1"(一)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的申请主体:
1.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3.经批准设立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2 "(二)付费频道开办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
3.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
4.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6.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三)付费频道变更
由付费频道开办主体提出申请"
七、申办材料
1 、申请书、《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申请表》 、申请单位概况,包括人员、财务、经营、资信、发展战略以及文件。原件份数1份 ,复印件份数3份
2 、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加密技术方案
3 、广播电视付费频道开办方案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报审批人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用印。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d)全部申请材料录入云受理平台。e)窗口接待须核验身份证。
办结 出具本级部门意见,并报省级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255-2035063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0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7号令)
六、办理条件
1.申请主体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2.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6.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7.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7.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它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它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七、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报审批人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用印。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d)全部申请材料录入云受理平台。e)窗口接待须核验身份证。
办结 出具本级部门意见,并报省级部门审核,并通知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10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六、办理条件
1申请主体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申办材料
1 申请主体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2 申请书 (下载材料样本,选择对应情形的申请书并据实填报。承诺书为申请书的必要附件。委托书的使用方法见材料样本内的使用说明和申报材料形式规范。)
3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
4 所在区域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报审批人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用印。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d)全部申请材料录入云受理平台。e)窗口接待须核验身份证。
办结 出具本级部门意见,并报省级部门审核,并通知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10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 第三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六、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为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2.省局提交材料齐全(见申请材料清单);
3.申请使用频率的播出主体不存在违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
4.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2.申请使用频率的播出主体存在违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如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存在擅自使用频率/频道、擅自变更技术参数和播出节目等情况;
3.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不能提供评估报告也未提供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七、申办材料
1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的书面申请,频率申请单位的《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经营许可(无线)》
2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报审批人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用印。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d)全部申请材料录入云受理平台。e)窗口接待须核验身份证。
办结 出具本级部门意见,并报省级部门审核,并通知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0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六、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七、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
3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4.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文件;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 受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报审批人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用印。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d)全部申请材料录入云受理平台。e)窗口接待须核验身份证。
2办结 出具本级部门意见,并报省级部门审核,并通知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一、事项编码
7800-A-10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办理条件
1、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申办材料
1 申请书 (下载材料样本,选择对应情形的申请书并据实填报。承诺书为申请书的必要附件。委托书的使用方法见材料样本内的使用说明和申报材料形式规范。)
2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
3建设方案
4所在区域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5.委托书(非必要)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 受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报审批人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用印。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d)全部申请材料录入云受理平台。e)窗口接待须核验身份证。
5 办结 出具本级部门意见,并报省级部门审核,并通知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0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8号令) 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9号令)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40号令) 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45号令)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六、办理条件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主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变更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禁止性要求
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七、申办材料
1、申请书 (下载材料样本,选择对应情形的申请书并据实填报。承诺书为申请书的必要附件。委托书的使用方法见材料样本内的使用说明和申报材料形式规范。)
2.可行性报告。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2、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具体要求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服务指南编号:27041-001,下同。)
5.筹备计划。申请注销的还应当交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遗失补办申请内容公示7日。
办结 出具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
建设及验收审核
一、事项编码
7800-A-10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六、办理条件
1、符合本市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总体技术方案。
2、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施工单位具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七、申办材料
1. 申请书(下载材料样本,选择对应情形的申请书并据实填报。承诺书为申请书的必要附件。委托书的使用方法见材料样本内的使用说明和申报材料形式规范。)
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组成技术方案及信号处理流程图
3. 建设单位资质证书
4.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安全传输技术监控保障方案
6. 器材设备清单及入网许可证、安全传输技术监控保障方案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 受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报审批人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用印。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d)全部申请材料录入云受理平台。e)窗口接待须核验身份证。
办结 出具本级部门意见,并报省级部门审核 出具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63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1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六、办理条件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符合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七、申办材料
1 县级审查意见;2用地单位申请;3使用林地申请表
4查验表;5批复文件;6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恢复林业用地协议;8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1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六、办理条件
需要修筑直接为林业服务工程设施的市级森林经营单位
七、申办材料
1 用地申请;2 用地单位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批复文件;4使用林地报告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026
种畜禽二级扩繁场、配套系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1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1 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材料
1 《长治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申请报告;3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4卫生防疫制度、系谱档案、引种发票;5饲养管理规程及免疫程序;6制种方案.7种畜禽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026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1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六、办理条件
符合《符合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七、申办材料
1设立许可:山西省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申请表(表1、表2、表3);设立许可申请书;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屠宰厂(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屠宰厂(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检测报告
2:竣工验收:《山西省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申请表》(表4、表5);屠宰加工用水水质检验合格报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屠宰技术人员从业健康证;屠宰、冷藏、检验、消毒、污染防治、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明细表及照片;《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许可设立6个工作日;竣工验收11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11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六、办理条件
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市级森林经营单位;全市范围内注册资金1000-2000万元,经营林木种子。
七、申办材料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场所土地证或租赁合同3工商执照或法人证书4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清单5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核发7个工作日;补发、换发4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11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后,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领取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1 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2取得经法定程序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后,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
七、申办材料
1 建设单位出具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2经法定程序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免提供)3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土地使用手续4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未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由项目所在地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026
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11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工程建设,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领取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1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2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七、申办材料
1 建设单位正式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一式五份)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3建设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4在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图纸上标示的项目位置图5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认的标示建设项目征地范围的坐标图6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未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由项目所在地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市级森林公园设立、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与隶属关系审核
一、事项编码
7800-A-11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条:设立省、市、县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需要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与隶属关系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六、办理条件
1 符合森林公园发展规划;2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3森林公园面积:市级在一百公顷以上;4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市级达到国家标准三级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材料
1 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4县级人民政府意见5经营管理机构说明6景观照片7影像光盘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026
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1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九条:省、市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应当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县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应当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六、办理条件
1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在森林公园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2森林公园变更地界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修编。3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在规划期满前1年,应当根据建设发展情况进行修编,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七、申办材料
1 申请报告2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3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文本4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批复文件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取水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1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六、办理条件
1.必须符合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配置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协议;2.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建设项目必须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必须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山西省用水定额;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确定的水质标准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严禁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
七、申办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文件2取水许可申请书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5取水单位或个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6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8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2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在泉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该泉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泉域水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方可立项。
六、办理条件
项目建设符合《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及《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有关要求,不是禁止建设项目
七、申办材料
1业主单位申请审批对xx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2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六、办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七、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2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六、办理条件
1长治市辖区内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项目。2符合有关规定和洪泛区、蓄滞洪区、行蓄洪区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 3不影响防洪安全。4不妨碍防汛抢险。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6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七、申办材料
1洪泛区、蓄滞洪区及河道工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图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2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六、办理条件
1符合河道综合规划;2符合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4不妨碍防洪,不降低泄洪能力;5不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造成影响;6不妨碍防汛抢险;7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8不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七、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2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3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4申请书5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6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2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办理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特指水利厅按规定权限负责的项目2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具有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规定4申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七、申办材料
1初步设计报告2规划同意书(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3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或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4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有关部门上报文件。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一、事项编码
7800-A-12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六、办理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七、申办材料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2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相关材料)、文件或专题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3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图纸4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影响及说明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2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和条例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3申报的水库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符合相关编制规程及水利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规定,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可行,经济效益合理4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5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七、申办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写的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及图纸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4水库建设涉及的有关经济主体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5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承诺文件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一、事项编码
7800-A-12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机构批准。
六、办理条件
1 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特指水利厅按规定权限负责的项目2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3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调度预案4项目申报资料符合规程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七、申办材料
1规划同意书2项目建议书、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规定的,提交初步设计报告3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申请文件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4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边界各方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协议。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泉域水文地质勘探备案
一、事项编码
7800-A-12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进行水文地质勘探,须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探许可证,并到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办理条件
需要进行泉域水文地质勘探的单位或个人
七、申办材料
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探许可证
八、办理方式
承诺件
九、办理流程
附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7206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2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材料
初次申请: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许可延续: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公司名称变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及情况说明
法定代表人变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及情况说明
注册资本金变更: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及情况说明
2、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住所变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及情况说明
核销:
1、申请核销的情况说明
2、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实地核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736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一、事项编码
7800-A-13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六、办理条件
1、有规范的服务机构名称;服务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服务机构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从事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范围相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4、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申办材料
初次申请: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书》
许可延续:
1、《延续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三年来的经营情况
公司名称变更: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及情况说明
地址变更: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及情况说明
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及情况说明
服务范围变更: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及情况说明
终止业务:
1、终止业务申请及情况说明
2、主管部门意见书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实地核查)-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736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3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25号)
六、办理条件
1、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于: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实行轮班作业的职工;
(6)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适用于: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和押运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4)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七、申办材料
《山西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十、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73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3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八条;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 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山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六、办理条件
1.长治市范围内含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包括个人举办者、单位举办者
3.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0号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鉴定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统一使用“××市××职业培训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按照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晋劳社厅发[2006]188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域、字号和“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国际”、“中华”、“全国”、“全省”等字样。冠以“山西”字样的,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冠名。
4.按照民办职业培训校设置标准(试行) 劳社部发[2004]10号第11条……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根据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晋劳社厅发[2006]188号)第二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①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学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堂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③应具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④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⑤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⑥应根据办学规摸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⑦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⑧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⑨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籍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⑩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5.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发〔2016〕20号 第九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申办材料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初次申请办学许可证: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2.民办非名称核准通知书;
3.学校章程;
4.合作办学协议(非必要,但是有两个以上举办者合作办学的须提供。);
5.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是举办者的,提供该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校长学历证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文凭);
7.校长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8.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样本及专家论证意见书(非必要,但是使用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的须提供。);
9.财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0.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职业技能证书;
11.资产评估报告(非必要,但是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须提供。);
12.捐赠协议(非必要,但是属捐赠性质的学校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13.办学场所使用权材料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或租房合同。租房合同须附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可附土地证、规划证、门牌号码证、购房合同或交款凭证复印件。转租村集体房产也可由村委会出具说明。);
14.办学场所消防合格材料 (非必要,但是学校的集体宿舍须消防验收合格批文。);
15.办学场所所在的建筑物整体的消防合格材料(非必要,但是所在建筑物整体的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批文或验收后消防备案。);
16.办学场所装修工程的消防合格材料(非必要,但是办学场所进行装修工程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装修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批文或验收后消防备案。);
17.个人举办者征信报告。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初次申请办学许可证: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学校章程
合作办学协议(非必要,但是有两个以上举办者合作办学的须提供。)
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是举办者的,提供该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提供该组织的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人举办者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提供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个人举办者无犯罪记录材料。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提供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材料。
拟任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身份证
校长学历证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文凭)
校长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样本及专家论证意见书(非必要,但是使用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的须提供。)
财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职业技能证书
资产评估报告(非必要,但是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须提供。)
捐赠协议(非必要,但是属捐赠性质的学校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办学场所使用权材料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或租房合同。租房合同须附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可附土地证、规划证、门牌号码证、购房合同或交款凭证复印件。转租村集体房产也可由村委会出具说明。)
办学场所使用权材料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或租房合同。租房合同须附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可附土地证、规划证、门牌号码证、购房合同或交款凭证复印件。转租村集体房产也可由村委会出具说明。)
办学场所消防合格材料 (非必要,但是学校的集体宿舍须消防验收合格批文。
办学场所所在的建筑物整体的消防合格材料(非必要,但是所在建筑物整体的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批文或验收后消防备案。)
办学场所装修工程的消防合格材料(非必要,但是办学场所进行装修工程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装修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批文或验收后消防备案。)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材料或网上截图’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决定——办结
十、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736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7800-A-13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五、设立依据
【法律】
《》第四十一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37号令)第七条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六、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5.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七、申办材料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工作资历情况说明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书
4、无犯罪记录情况说明
5、体检表
6、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8、随行家属相关材料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3、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1、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2、聘用合同
3、体检表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
2、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
3、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申请表
八、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现场核实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736
教师资格认定
一、事项编码
7800-A-13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1.依法获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标准的学历证书;
2.依法获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依法参加省级(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
4..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材料
教师资格现场认定:
1.身份证、户口簿;
2.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3.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教师资格证书换发补发:
1、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2、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网上报名 ----现场确认----发放证书
十、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736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和终止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3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 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十一)、(十二);《山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六、办理条件
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初次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确定设置标准。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培训机构的设置参照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执行,其中场所面积方面,各市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关于印发“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教成[2004]19号)第五条 设置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一)申请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1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5万元,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三)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成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有完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配备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从事学校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管理能力较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校长,还应配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
(五)配备有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并与培训学校的规模、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学校专职管理人员、教师总数不低于5人。其中,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任聘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七)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及教学设施。
1、校舍:校舍包括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培训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应有与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卫生设施以及学生锻炼身体的场所和体育器材,宿舍、食堂的条件要确保安全、卫生,便于管理。
2、教学设施:根据培训学校的规模、层次、形式的不同,配备与学员人数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3、图书:培训学校自购图书不少于1000册,其中专业书籍占60%以上;期刊不少于5种。
第七条 自行筹建校舍有困难的培训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场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且租期不少于3年。
第八条 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
1.临时性简易建筑;2.危房、厂房、民舍;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校舍;4.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九条培训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补充学校教学不足,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七、申办材料
受理;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审核(专家评审):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即办件,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b)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诺件,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c)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d)审查申报材料:审核名称,地址,出资,师资。民办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审批,初次申请办学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人员应依法并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现场审查。须邀请主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并签署意见。现场审查记录应当纳入专家评审组评议,由专家评审组提出咨询意见。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依申请人要求可以复验。
审批:a)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b)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制作证照、决定文书,送达、公示、推送、归档。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遗失补办申请内容公示7日。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736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3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七条
六、办理条件
1.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2.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市关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七、申办材料
1.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审批申请表;
2.申办中等职业学校可行性报告;
3.学校办学章程;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学校现有资产有效证明;
5.学校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
6.学校消防安全合格证书及安全设备设施情况报告;
7.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合格证书;
8.合作办学协议(非必要,但是有两个以上举办者合作办学的须提供。);
9.风险保证金交纳凭证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736
普通高中学校设置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3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六、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七、申办材料
1.申请普通高中学校审批申请表;
2.申办普通高中学校可行性报告;
3.学校办学章程;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学校现有资产有效证明;
5.学校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
6.学校消防安全合格证书及安全设备设施情况报告;
7.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合格证书;
8.合作办学协议(非必要,但是有两个以上举办者合作办学的须提供。);
9.风险保证金交纳凭证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736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3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
六、办理条件
符合《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
七、申办材料
1、长治市筹备(设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审批表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变更情况表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终止办学申请表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736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3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六、办理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确定设置标准。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培训机构的设置参照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执行,其中场所面积方面,各市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关于印发“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教成[2004]19号)
第五条 设置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1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5万元,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三)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要按照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成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有完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配备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从事学校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管理能力较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校长,还应配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
(五)配备有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并与培训学校的规模、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学校专职管理人员、教师总数不低于5人。其中,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任聘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七)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及教学设施。
1、校舍:校舍包括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培训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应有与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卫生设施以及学生锻炼身体的场所和体育器材,宿舍、食堂的条件要确保安全、卫生,便于管理。
2、教学设施:根据培训学校的规模、层次、形式的不同,配备与学员人数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3、图书:培训学校自购图书不少于1000册,其中专业书籍占60%以上;期刊不少于5种。
第七条 自行筹建校舍有困难的培训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场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且租期不少于3年。
第八条 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
1.临时性简易建筑;2.危房、厂房、民舍;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校舍;4.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九条培训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补充学校教学不足,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七、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2、学校章程
3、个人举办者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提供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4、拟任培训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身份证
5、校长学历证书(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校长资质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教育部门颁发的校长证)
6、教师资格证(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总数不低于5人。)
7、办学场地使用权材料 (自有房产的房产证;租赁场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或提供普通租赁协议并附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可提供土地证、门牌号码证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租期不少于3年。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1.临时性简易建筑;2.危房、厂房、民舍;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校舍。)
8、风险保证金交纳凭证
9、资产及经费来源材料
10、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11、无债权债务证明(变更、终止申请时)
变更地址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办学场地使用权材料 (自有房产的房产证;租赁场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或提供普通租赁协议并附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可提供土地证、门牌号码证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租期不少于3年。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1.临时性简易建筑;2.危房、厂房、民舍;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校舍。)
增加办学内容: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新增教师资格证
变更举办者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遗失补办:
遗失补办申请书
延续:
延续申请书
注销许可证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736
对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批准
一、事项编码
7800-A-14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六、办理条件
1、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民办学校与捐赠者双方同意;
3、命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七、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决策机构关于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决议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110736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一、事项编码
7800-A-14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六、办理条件
1.具备经济资金筹措能力
2 .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储存设施
3 .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七、申办材料
1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表
2 验资报告
3 经营场所、检化验仪器、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材料
4 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承诺书
八、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2607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4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六、办理条件
1.因特殊情况占用公共体育设施,需说明正当理由,并在占用期结束后,及时归还
2.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七、申办材料
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申请书
2.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表
八、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2607
学校体育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批准
一、事项编码
7800-A-14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体育设施应当用于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改建学校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减少其原有面积。学校体育设施确需改变性质和用途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先建后迁的原则建设符合教学标准的体育设施。
六、办理条件
1.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2.按照先建后迁的原则建设符合教学标准的体育设施
七、申办材料
1.学校体育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申请书
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3.基本情况登记表
4.学校体育设施改变性质用途审批表
八、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2607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4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六、办理条件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七、申办材料
1.申请表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八、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勘验--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2607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4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办理条件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七、申办材料
业务事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1.申请书
2 .活动方案
3 .举办者的身份证
4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合同
5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批复
业务事项:健身气功设立站点审批
1 .申请书
2 .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 .负责人的身份证
4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
5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合同
八、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否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2607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事项编码
7800-A-14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建立殡仪馆应根据省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立公墓,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六、办理条件
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等殡葬设施的申请。
七、申办材料
1 .申请书
2 .审批表
八、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2607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事项编码
7800-A-14700-1404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第七款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八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山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级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管理工作。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第一款 四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款 社会团体字号应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组织形式名称,包括"协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研究会"、"学会"等。
六、办理条件
1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0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 .成立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 .验资报告
4 .场所使用权证
5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6 .章程(草案)
7 .财务管理制度
8.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9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花名册
10.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1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13.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包括签到表复印件及会议彩照)
14.社会团体账户备案表
业务办理项2:02.社会团体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4.修订后的章程
5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6 .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包括签到表复印件及会议彩照)
7.场所使用权证
8.离任审计报告
9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11 验资报告
业务办理项3:0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注销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3 .清算报告书
4 .注销申请表
5.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包括签到表复印件及会议彩照)
6.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八、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成立变更8个工作日,注销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2607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事项编码
7800-A-14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办理条件
1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0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 .同意作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6 .章程
7 .理事会会议纪要
8 .场所使用权证
9 .验资报告
10.财务管理制度
11.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政审手续等。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资格证
业务办理项2:0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变更
1 .变更申请书
2.理事会会议纪要
3 .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 .修订后的章程
6 .场所使用权证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离任审计报告
9 .验资报告
业务办理项3:0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注销申请书
2 .理事会会议纪要
3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
6 .清算报告
7 .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八、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2607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一、事项编码
7800-A-14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七、办理条件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章程核准申请书
3 修订后的章程
七、申办材料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 .修订后的章程
3 .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包括签到表复印件及会议彩照)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办
九、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
十、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2607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一、事项编码
7800-A-15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八、办理条件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章程核准申请书
3 修订后的章程
七、申办材料
1.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表
2 .修订后的章程
3 .理事会会议纪要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办
九、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
十、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2607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一、事项编码
7800-A-15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六、办理条件
【行政法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
七、申办材料
1 申请书
2 财务审计报告
3 理事会会议纪要
八、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260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5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十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六、办理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七、申办材料
业务办理项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1.申请执业登记表
2.学历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或资格证书
3.实习表现鉴定意见或两年以上其他法律服务职业经历证明
4.接收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
业务办理项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 1.变更(补发)申请
2.《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更换(补发)申请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4.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受的证明
5.身份信息表
业务办理项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 1.注销申请
2.《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申请表》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八、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2607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5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7号)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2号)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部门规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县道、乡道和村道工作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的管理职责。
六、办理条件:
(1)项目可行性报告已批复(同级或上级发改委批复);
(2)勘察设计单位已中标并签订合同;
(3)专家或委托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已审查。
七、申办材料:
1.项目法人申请文件(审原件留复印件1份);
2.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审原件留复印件1份);
3.公开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同和中标文件(审原件留复印件1份);
4.专家或委托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审原件留复印件1份);
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审原件留复印件1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5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晋政发【2017】45号 第三十三项
六、办理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七、申办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原件1份);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原件1份);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原件1份);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原件1份);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原件1份);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原件1份);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一、事项编码:
7800-A-15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交通运输科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类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一条
六、办理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七、申办材料:
(1)交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原件1份)。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原件1份)。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原件1份)。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5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六、办理条件: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七、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书(原件一份)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期限。
2、非公路交通标志设计图纸(包括标志的形式、规格、颜色、灯光亮度、结构、材料、外廓尺寸及间隔距离)(原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5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则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六、办理条件:
七、申办材料:
1.申请书(原件一份)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原件一份)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原件一份)
4.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原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5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六、办理条件:
七、申办材料:
1.申请书(原件一份) ;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原件一份) ;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原件一份);
4.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原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15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5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六、办理条件:
七、申办材料:
1.申请书(原件一份);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原件一份);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原件一份) ;
4.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原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6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六、办理条件:
七、申办材料:
1.申请书(原件一份);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原件一份);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原件一份);
4.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原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6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六、办理条件:
七、申办材料:
1.申请书(原件一份)
2.砍伐单位采伐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6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六、办理条件:
七、申办材料: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原件一份);
2.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3.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牌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记录载货车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如不能采取防护的,签订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16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21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资格证的核发。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六、办理条件: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第63号)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各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七、申办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自备);
(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备、核对原件、复印件1份);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背景审查表(背景审查表(如联网可取消),由交警支队所属大队出具,原件1份);
(四)无暴力犯罪、吸毒记录的背景审查(背景审查表,由驻地派出所出具,原件1份或《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自备);
(六)近期红底正装免冠彩照一寸1张、二寸1张(自备)。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6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类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条件:
七、申办材料:
1、《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表 》(原件一份);
2、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原件一份);
4、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5、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原件、复印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封闭水域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6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船运输经营,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船员适任证书,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
(三)总运力达到二十四客位以上;
(四)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等国家规定的险种;
(五)有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设施;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航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船员适任证书、劳动合同;
(六)组织机构设置、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证明文件;
(八)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设施的证明文件。设区的市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办理条件: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七条 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船运输经营,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船员适任证书,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
(三)总运力达到二十四客位以上;
(四)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等国家规定的险种;
(五)有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设施;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原件一份);
(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原件一份);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船员适任证书、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六)组织机构设置、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原件一份);
(七)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八)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设施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6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六、办理条件:
1、申请人有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资格;
2、新增船舶符合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与产业政策;
3、申请人未处在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内;
4、新增客船的,申请人应就船舶停靠和旅客服务同港口经营人达成协议,或者落实了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舶所必备的安全设施。
七、申办材料:
1、《水路运输许可证》(比对原件,复印件一份);
2、水路运输企业(船舶)新增运力申请书(原件一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运输市场分析,新增客船的,应包括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及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的说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安全培训合格证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16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六、办理条件:
七、申办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申请表》(附本人近期电子照片和5厘米免冠白底证件相片三张)(原件一份); 2、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4、船员培训证明(原件一份);
5、内河船舶船员特殊考试成绩证明(原件一份);
6、《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7、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8、申请人最近12个月内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原件一份);
9、本人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原件两份);
10、船员培训证明(原件一份);
11、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成绩证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6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交通运输科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类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六、办理条件:
七、申办材料: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原件一份);
2.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3.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4.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原件、复印件一份);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复印件一份);
6.《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原件一份) ;
7.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原件、复印件一份);
8.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原件一份);
9.水上水下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10.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原件、复印件一份);
11.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原件、复印件一份);
12.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原件一份);
13.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原件一份);
14.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原件一份);
15.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申请港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原件一份);
16.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件(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原件一份);
17.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安全工作方案(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原件一份);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复印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审核转报
(收集材料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事项编码:
7800-A-16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三)拟投入车辆、场站设施的资金来源证明;
(四)运营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五)载明服务质量、安全应急保障措施、票制票价、社会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条件: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
(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三年内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七、申办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三)拟投入车辆、场站设施的资金来源证明(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四)运营方案和可行性报告(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五)载明服务质量、安全应急保障措施、票制票价、社会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17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六、办理条件:
七、申办材料:
1.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文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3.原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国籍证书注销证明书(适用已进行过登记的船舶)(原件一份);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复印件一份);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17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类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4号)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5 年 第 21 号)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六、办理条件: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晋城市九女仙湖船员培训中心),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七、申办材料:
1.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原件五份);
2.最近2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原件一份);
3.船员服务簿(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原件一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17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21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资格证的核发。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七、办理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04号)
第十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经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具备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申办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原件1份);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申请人自备、核对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自备,核对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办公场所、分公司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身份证、任职文件、技术证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讯、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原件及复印件1份)(交办运【2016】143号有明确规定)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自备, 复印件1份);属分支机构的不需提供5、6项,只需提供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原件及复印件1份)(交办运【2016】143号有明确规定)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等内容)(自备,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17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类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部门规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办理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04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
(三)车辆排量不小于1.6L(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L(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达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
(四)新能源汽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
(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并接入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八)不得安装顶灯、空车待租灯等巡游出租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喷涂或张贴出租标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和《网约车勘验表》(自备,原件1份)
(二)车辆所有人是法人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自备,1份);车辆所有人是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备,1份)及经办人委托书(原件1份);
(三)(未上牌)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自备,各1份)、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自备,1份)。(已上牌的,需提供原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交警队出具的车辆认定结果;
(四)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自备,复印件各1份);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自备,复印件各1份);
(六)车身照片(45度角彩色)(申请人自备1张);
(七)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情况证明(自备,原件1份)。
(八)接入网络车平台公司的相关证明(自备,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17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部门规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办理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各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治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17}104号)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各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暂住证》六个月以上;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自备);
(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备、核对原件、复印件1份);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背景审查表(由交警支队所属大队出具,原件、1份);
(四)无暴力犯罪、吸毒记录的背景审查表(由驻地派出所出具,原件1份或《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本市户口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自备);
(六)近期红底正装免冠彩照一寸1张、二寸1张(自备)。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出租车运营证核发
一、事项编码:
7800-A-17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21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资格证的核发。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第64号)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六、办理条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第64号)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七、申办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申请表》(自备、原件1份);
(二)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的车辆向交警车管所出具客运车辆注册表,办理人到交警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自备、复印件1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备、复印件1份),是法人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自备,复印件1份);
(四)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自备 ,复印件1份);
(五)双燃料车需提供气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自备 ,复印件1份);
(六)《计价器鉴定证》原件及复印件(自备,复印件1份);
(七)车身照片(45度角彩色)(自备,原件1份);
(八)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情况证明(例如合同,自备,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一、事项编码:
7800-A-17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
六、办理条件:
七、申办材料:
1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2 、船舶技术资料(山西省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一份);
3 、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复印件一份);
4 、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5 、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6 、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7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21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资格证的核发。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第64号)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六、办理条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第64号)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七、申办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官网下载、原件、1份);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申请人自备、核对原件、复印件1份);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官网下载、原件、1份);(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申请人自备、核对原件、复印件1份);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内河省际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7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 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 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六、办理条件:
七、申办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供核验)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3、专职经营、海务、机务、船员以及其它有特别要求的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号码名单、任职资历材料、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4、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跨市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
一、事项编码:
7800-A-17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长治市
五、设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六、办理条件:
七、申办材料:
1. 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原件一份);
2.营运组织计划(原件一份);
3.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4.专职经营、海务、机务、船员以及其它有特别要求的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号码名单、任职资历材料、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5.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管理机构(原件一份);
6.有健全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原件一份);
7. 从事省内跨市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所承保或担保的责任金额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原件一份);
8.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所必须得安全设施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9.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二级(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0355-2035023
结果送达
窗口当面送达;邮寄送达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投诉渠道
0355-2035013、0355-2035020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长治市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