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局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将本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的活动。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事前公开

 

第四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前信息的公开以长治市政务服务网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

 本局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主体信息:包括本单位名称、职责、权限、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清单信息:包括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信息;

(三)人员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所属机构、职务、执法证件号及有效期等信息;

(四)依据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信息

(五)服务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依据、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开的信息由各职能科室梳理,经运行管理科审核后,由政策法规科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公示。

 

第三章  事中公开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中信息的公开以受理窗口公示信息为主要载体。

 本局行政执法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窗口公示牌、一次性告知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和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九条  外出执法时,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的救济权利和途径,依法配合执法的法定义务,以及需要补正的材料等

 

第四章  事后公开

 

第十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后信息的公开以长治市政务服务网为主要载体,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公开载体有明确要求的,要按规定一并发布。

十一  本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结果。包括决定书文号、名称、执法机关、法律依据、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十二  各业务科室应当在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结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各承办科室报本科室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结果信息应当同时按照审管信息推送机制,及时推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  统计年报信息由政策法规科和政务信息科根据要求汇总后,于每年1月31日前进行公示,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五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等的信息,不予公开。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更新与撤销

 

十六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向运行管理科提出,经运行管理科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相关科室负责更新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 对在工作中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公示的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相关业务科室核实,经本科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十九条 本局实行行政执法公示考核评价制度,政策法规科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评指标体系。

二十  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