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本局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中共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党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推进本局法治建设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兼任,是本局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全面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
(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局系统法治建设工作,审议全局系统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务信息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重要工作部署;
(四)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法治政府建设部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研究解决全局系统依法行政、法治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六)其他需要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审定,领导小组组长也可委托副组长审定。
第五条 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组长也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并委托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对经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形成决议或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决定和议定事项,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办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由接任该职位的人员接续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