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本局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所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律师。
第三条 局机关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为1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相关政策和行政法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本局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本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对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法律论证或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对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研究、论证,根据委托承担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
(四)对本局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本局重大项目的谈判,并参与本局所有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六)协助本局处理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七)参与本局信访事务的处理。
(八)办理本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本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本局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本局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要求参加本局有关活动,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守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利用本局法律顾问身份招揽业务或者从事法律顾问之外的其他活动。
(六)对涉及本局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本局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七)依规定和约定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第九条 本局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以本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本局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本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六)其他有损本局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不宜继续承法律顾问工作的。
第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财务费管科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