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本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对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领导小组决定、决议事项和工作部署要求贯彻落实的检查督促、情况综合和信息反馈;
(二)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法治建设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部署、专项工作安排和相关政策文件,报领导小组审议;
(三)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开展推进法治建设的重大活动;
(四)加强法治建设工作的调查分析和理论研究,就法治建设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法治建设的信息搜集、工作总结、情况分析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法治建设的先进经验;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中心应分别确定一名法制员,具体承担本科室、本中心的日常法治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制员召开办公室会议,及时沟通和了解有关法治建设进展情况,研究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局机关有关科室和有关局属中心相关同志参加。
第七条 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文件、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