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文件精神,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相关规定,借鉴先进地区改革经验,现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清单公布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清单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工程,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施工用房、施工围墙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三)城市建设中的一般性环境综合整治内容:老旧小区改造、房屋立面出新、屋顶改造、既有建筑楼体外墙保温工程、街巷整治、杆线下地、加装电梯、菜市场改造。

(四)绿化升级、城市景观摆花、公交站点建设工程。

(五)灯光亮化、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弱电线路等设施日常管养维护工程等。

(六)既有产权建筑不改变建筑原使用功能、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改变原有消防设计、不涉及房屋立面围护结构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活动。

(七)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八)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筑。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二、实行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符合施工许可豁免范围的建筑工程,涉及招投标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

(二)符合施工许可豁免范围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落实项目监管模式,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承担相关义务和法定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三)符合施工许可豁免范围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严格对照豁免清单实施工程建设。凡应当申请施工许可证,但采取拆分工程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主管部门按职责责令停工整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及时公开通报处罚结果;违建主体有关行为将一律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推送至各级信用平台,在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予以差异化管理。

本清单自2024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治市城市管理局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