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提出申请。新建企业自纳税年度起6年内,每年的次年2月底前,向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提出促进财力增长奖励申请。2.评审认定。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牵头,财政、税务等部门参与,对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和企业上年度完税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评审认定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承接地财政部门列支。3.奖励兑现。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承接地政府研究决定后,由项目承接地财政部门兑现促进财力增长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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