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  

  对运行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属于不予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均向社会公开,利于群众办事。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概况信息类:局机关总体情况的概要介绍;组织机构、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局机关领导的分工;机构职能新增、调整和变更等。  

  2.政策文件类: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部门文件等。   

  3.行政权力类: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运行流程图等。  

  4.部门决预算类:部门预算、决算等。  

  5.便民服务类:便民服务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形式  

  1.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  

  2.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四、保密审查  

  各科室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先由科室提出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建议,经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后,普通信息直接发布,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五、实行信息公开责任制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人,审核、把关本科室(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不泄密的情况下,确保本科室(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都能及时、准确地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