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关于政府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需要,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我局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我局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理由合理的,不予公开。
五、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及我局保持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