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3600-J-00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信访局督查科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信访事项办理单位
五、设立依据
1、《信访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2、《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访事项统筹实地督查工作的规定》
六、办理条件
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涉及我市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实地督查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七、申办材料
接到信访举报或上级交办,出具《信访事项督办单》
八、办理方式
实地督查
九、办理流程
十、办理时限
60日内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或电话咨询0355-2182551(长治市信访局督查科)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0355-2182551
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或电话查询(长治市信访局督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