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管理,规范信息调阅流程,加强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信息”)是指本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相关文字材料等,属于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三条 执法记录信息由相关科室责成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调阅执法记录须填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单》,经审批同意后调阅,原则上一单一卷。

  第五条 非本机关或执法人员调阅执法记录信息,须提供调阅单位《调阅函》,填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凭单进行调阅。

  第六条 执法记录信息仅在档案室内调阅,执法记录信息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刻录、打印等。

  第七条 执法记录信息原则上不得外借。

  第八条 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执法记录信息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等。

  第九条 调阅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履行手续,当面交接清楚,归还执法记录信息必须严格检查,并在归还登记中予以记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