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建立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

  第二条 建立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科室、中心在行政决策、民事、经济事务等涉法活动中法律顾问的使用以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局机关聘请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的律师(以下称法律顾问)。

  第五条 法律咨询中心应加强法律顾问日常管理。

  1.建立与聘请法律顾问之间的日常沟通机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工作联系;

  2.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实行一事一登记;

  3.法律顾问工作中的档案材料由法律咨询中心负责整理存档。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依据是法律顾问合同中关于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约定。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1.经局领导同意,列席我局有关会议,就讨论议题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者提出建议;

  2.受局相关科室邀请,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我局一定时期的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意见;

  3.对我局涉及行政管理职能方面的重大涉法问题,有权提出法律建议;

  4.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后,可查阅有关文件。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义务: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我局的合法利益;

  3.按照我局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4.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5.不得利用我局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我局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各科室、中心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涉法问题应当及时向法律咨询中心反馈,法律咨询中心负责收集并与法律顾问交流沟通,有必要时应当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