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制度

1.坚持公正、公开、合法、透明的原则,对来访接待、信访事项办理等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及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有关规定,做到“事先、事中、事后”全过程公示。

2.接待时间、服务内容、接待办理流程、信访人权利义务等信息应在信访接待大厅显著位置公示。

3.信访接待大厅及接访室运用LED显示屏、宣传栏、版面等平台,通过视频、图文等方式常态化宣传信访政策、法规和文化。

二、全过程记录制度

1.接待场所(包括相关功能室)要实现录音录像(监控)全覆盖。视频图像分辨率达到1080P以上,录音效果清晰准确,做到全程留痕、有迹可查。

2.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过程中的形成的相关文书应当按要求及时上传信访信息系统,供信访人查询。

3.对于结案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一案一档”、“各归各档”的办法及时保存。纸质档案应包括信访人《信访档案》及信访事项转送、交办、督办、批示等文书;有权处理的机关、单办理情况报告及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书;复查、复核、听证意见书;质效评价环节中相关文书资料等。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接访、办理、送达以及相关会议、听证、复查复核、质效评价等环节和信访人违法信访行为均需保存影像资料,同相关文书扫描电子版一并报同级信访部门档案室。

三、法制审核制度

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在制定重要文件、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报相关部门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