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本机关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2、法学基础知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等。
4、法制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相关业务知识。
5、熟悉掌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标准、方法步骤等有关内容,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在系统内顺利推进落实。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高学法效果。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1—2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 20 天。
第四条 新进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五条 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