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是指机关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硬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第三条 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的类型主要包括: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等。
第四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中心采用物理归档方式。
物理归档,是指把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数字化记录信息集中传输至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专用软件产生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应转换为通用型电子文件。
第五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应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第六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封存载体不得外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电子文件。
第七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鉴定销毁,需经分管领导批准,编制销毁清册并永久保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