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理、合法运作,特制定长治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并经局党组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重大行政决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长治市体育局
2017年9月20日
附件1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体育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目录制定:局办公室会同局群体科、竞训科、产业科、法规科、纪检组等部门每年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部门、完成时间等内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
1.副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
2.部门、科室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对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上级机关、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交办的决策事项,市体育局应当指定承办单位,并将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局办公室及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实施本规定。包括合法性审查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目录上报备案工作。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运行:信息中心配合局办公室按市政府要求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
(五)重大行政决策的廉洁性审查:局纪检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廉洁性审查,负责对决策制定、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
(六)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承办业务科室负责填报决策事项申报表,包括名称、决策事项基本情况说明等内容。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七)重大行政决策的资料存档:局办公室、承办业务科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
(八)重大行政决策的提交的草案要求:提交市体育局讨论决定的决策草案,承办业务科室向局办公室及政策法规科报送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并同时抄送纪检组备案。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必要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具体内容等,并附公众、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廉洁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应当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大行政决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三条 重大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我局及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报刊杂志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五条 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 决策事项;
(二) 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 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 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 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并将听证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 听证会公开举行,并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四) 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六) 对所征集的意见应当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九条 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公示相同。
附件3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5]2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长治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体育局对《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体政[2015]17号)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事项的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体育局法治工作领导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和单位、或者牵头科室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者作出决策。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将相关材料送局法治工作领导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对特别重大复杂的行政决策事项,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局法治工作领导组可以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八条 承办单位送局法治工作领导组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背景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定依据;
(四)听取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书面记录;
(五)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
(六)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记录;
(七)风险评估报告;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的,局法治工作领导组应当要求承办单位限期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九条 局法治工作领导组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市体育局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符合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
(四) 其他需要审查的问题。
第十一条 局法治工作领导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
(三)实地调研;
(四)召集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第十二条 在合法性审查中,局法治工作领导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开展实地调研和补充相关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 局法治工作领导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三)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修改。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出现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终身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报送材料虚假,认定事实有误,或者局法治工作领导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明显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重大决策的内容。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局法治工作领导组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