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0号)精神,我局为更好将该工作全面推开、重点突破,经研究制定了《长治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体育局 

                                  2019年1231 

  长治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二)执法依据。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权力清单。 

  (三)执法权限。主动公示单位具体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名称,权力实施层级,权力实施对象,承办机构。 

  (四)执法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六)救济方式。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如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七)监督举报方式。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电话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门户网站公示为主,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新媒体,信息公开栏、法制宣传等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新下列相关执法信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文字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 

  (三)执法力量投入情况; 

  (四)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的办理情况; 

  (七)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分类办理情况; 

  (八)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长治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