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分管局长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四)《体育法》、《山西省体育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依法行政相关内容。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第五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六条  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 

  (一)任职培训。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的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 

  (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七条  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试成绩、学时统计、自学记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法制审核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两次不合格(包括补课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局机关应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