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数字化档案建设要求,及时对数字化档案进行更新和维护,做到纸质档案与数字化档案材料统一、信息一致。 

  第二条  档案原件在移交数字化加工单位前,由档案部门工作人员预先清点、检查、登记,确定需要数字化加工的档案案卷。 

  第三条  档案原件必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履行出入库手续和交接手续。 

  第四条  在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有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在场进行全程监督,及时解决生产加工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泄密隐患。 

  第五条  档案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进度,不定期对已完成数字化加工的档案原件进行抽样检查,确保档案原件准确、完好。 

  第六条  档案部门对数字化加工单位指定从事数字化生产的工作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同时,每个工作日到场的工作人员需进行签到登记,签到表由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七条  档案部门必须与承担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数字化加工单位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数字化加工单位同时必须与从事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生产加工完成后,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将生产加工的档案原件、档案数字化信息及其存储介质全部移交给档案部门,不得擅自复制或留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扫描仪必须符合有关保密技术标准和保密要求,并按涉密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的扫描设备。 

  第十条  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应当严格遵守计算机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根据所处理档案的最高密级,确定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及设备禁止接入互联网或单位内部局域网,必须与其他网络完全物理隔离。不得安装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和连接无线鼠标、键盘等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任务完成后,应当继续按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拆除硬盘。 

  第十二条  使用的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按涉密载体进行管理,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上使用。 

  第十三条  生产加工场所应当安装摄像头,随时监控生产现场情况。 

  第十四条  生产加工场所应有专门的休息室或储物柜,便于工作人员存放私人物品。严禁将手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私人移动存储介质等设备带入生产加工场所。 

  数字化工作系统采用记录全部流程工作日志。杜绝私自冒用他人身份登录系统,浏览、复制、下载或拷贝档案数据,禁止用户私自卸载用户终端客户端。 

    三、在用户使用权限内,如需下载信息,应使用一次性只读光盘刻录下载,严格控制网内信息下载。 

    四、在查阅使用数字化档案过程中不得以增加、删减、改动等方式损毁数字化档案。出现数字化档案损毁的,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进行及时修复和登记。 

    五、应采取定期备份、信息加密、信息确认、访问控制技术等措施。做好数字化档案数据备份和数字化档案查阅网络与其他网络的物理隔离,禁止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