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便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执法条件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四条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和相关机构都要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依法统计。统计年报内容包括体育行政执法数据、体育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统计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六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于每年1月20日前统一整理,形成报表。于1月31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