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相关单位:

《长治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体育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

长治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表彰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工作积极性,激励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勇夺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为长治添彩,推动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国内重大比赛取得成绩奖励办法》,参照兄弟市的相关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全面提升长治市体育事业综合竞争实力,激励全市体育工作者刻苦训练备战,不断提高运动竞技水平,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努力创造优异成绩,为国争光为省市添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指:奥运会(仅指夏季和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总决赛、亚运会(仅指夏季和冬季亚洲运动会)、亚洲杯(亚洲锦标赛)总决赛、全运会(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运动会)及冬运会(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冬季运动会)、省运会(仅指山西省运动会)。

第三条  项目类别系指按照重大体育比赛竞赛规程规定的单项、团体和集体项目。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代表长治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

(二)运动员所在单位的教练员训练团队(包括主教练、副教练、总教练及其他团队成员);

(三)运动员的综合后勤保障服务团队(包括联系和服务运动项目训练、生活的其他单位团队成员);

第五条 表彰办法

对成绩特别优异的运动员(运动队),可优先推荐“长治市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长治市五四青年奖章(奖状)”、“山西省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称号人选

第二章资金奖励设置及标准

第六条 代表我市参加山西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获得个人项目第一、二、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 元;第四名至第八名按所得分数奖励,每一分奖励100元(第四名至第八名计分分别为5分、4分、3分、2分、1分)。

第七条 破(创)省运动会纪录,除按所得名次奖励外,按所参加比赛同名次奖励标准增发一份奖金。

第八条  在省运会比赛中取得两枚及以上金牌的运动员,从第二枚金牌起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加倍计算(运动员和教练员各半),奖励第二枚2×奖励标准,第三枚3×奖励标准,依次类推。

第九条 代表我市参加省运会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橄榄球等集体项目的奖励只针对运动队,第一、二、三名运动队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运动队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条 凡根据本办法参加省运会获得奖励的运动员(队), 其对应教练员也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与获奖运动员(队)奖励标准相同。无论涉及几名教练员,只按一名教练员奖励。

第十一条 凡根据本办法参加省运会获得奖励的体育科研人员、训练管理人员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70%计奖。

第十二条 凡根据本办法参加省运会获得奖励的保障服务人员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30%计奖。

第十三条 凡我市输送的运动员代表山西省参加全国运动会并获前三名成绩(仅限运动员),分别奖励35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基层输送教练员按运动员奖金的30%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凡我市输送的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并获得前三名成绩,分别奖励100万元、55万元、35万元;参加世界杯(世界锦标赛)获前三名成绩,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参加亚运会获前三名成绩,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参加亚洲杯(亚洲锦标赛) 获前三名成绩,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其基层输送教练员按运动员奖金的30%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群众体育项目资金奖励(仅限参加省运会决赛年的群众性体育比赛)

(一)代表我市参加省运会群众体育比赛类项目获得前八名的代表队(含运动员,教练员团队)按照竞技体育单人项目运动员资金奖励标准的60%进行奖励;代表我市参加省运会群众体育展演类项目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代表队(含运动员、教练员团队等),按照比赛类项目一、二、三名资金奖励标准的50%、30%、10%分别予以奖励。

(二)群众体育项目实行总额包干制。奖励对象为运动员及教练员团队等。奖励资金由各组织、承办的运动协会或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市体育局备案(其中,运动员奖励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奖励资金总额60%,且教练员团队有关个人奖励资金不得高于单个运动员个人奖励资金)。

第三章  奖励申报与发放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应当在重大体育赛事结束后60日内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以通知、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为依据,按照比赛成绩和相关人员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申报奖励资金基本情况,各类人员奖励资金申报明细表等);

(二)本单位内部公示情况说明;

(三)比赛通知、规程、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身份证等材料。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由获得比赛成绩的运动员(队)所在训练参赛单位以公文形式将申报材料报市体育局审查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申报。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划拨到申报单位后,运动员、教练员及保障人员的奖励资金由申报单位依法纳税后发放至个人,相关税费由奖励资金申报单位代扣代缴。奖励给输送单位集体的奖励资金仅限用于本单位体育事业发展上,不得发放至个人。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使用奖励资金时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骗取、克扣、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确保所提交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在奖励资金申请、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核实确认后,追回相应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及保障人员在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相关规定、违背体育道德和精神等问题的,视情况扣除或追回部分(全部)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属市级奖励政策,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