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全市统计执法工作情况,便于分析和解决统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统计执法的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局及市局执法监察大队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的具体执法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四条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和相关机构都要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依法统计。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统计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六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