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统计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统计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培训学习对象是指涉及市局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1、公共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

  2、专业法涉及《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

  3、执法业务,包括行政执法案例分析、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自由裁量权、案卷管理等。

  4、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高学法效果。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1—2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 20 天。

  第五条 新进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六条 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