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现制定我局法制审核制度。 

  第二条  法制审核制度在统计处罚中适用。 

  第三条  作出统计处罚(简易处罚程序除外)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作出法制审核主体为市统计局执法队。 

  第五条  审核范围为我局的行政处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六条  审核的实体内容为统计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第七条  审核的程序内容为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第八条  审核的其他内容为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 

  第九条  按照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的程序要求,及时报送法制审核送审材料。当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报送分管领导召开集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局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