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适用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备注 |
1 | 常规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 依法提供常规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配合统计调查等 | 定期或不定期 | 统计机构、人员和调查对象 | 年度随机抽查数比例不低于总量的5% | 每年1至3次 | |
2 | 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监督检查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五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五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五条 | 依法提供重大国情国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配合统计调查等 | 定期或不定期 | 普查对象 | 年度随机抽查数比例不低于总量的5% | 普查工作期间1至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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