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提升我局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执法办案质量,鼓励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定相关机制。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条件: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三、鼓励机制:

  (一)为符合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充足的学习备考时间,激发公职人员参加考试的积极性。

  (二)在备考最后冲刺阶段,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将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尽量保障复习时间。

  (三)对通过考试的人员,要积极引导申报公职律师。

  (四)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担任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

  四、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