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统计执法公示是我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统计执法内容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统计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我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六)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七)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被处罚对象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九)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统计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政府或我局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统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或相关利害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统计执法公示内容应经我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