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统计局权力清单(处罚类)
统计职权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
条件
行使
情况
行使
层级
部门意见及理由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类          (2项) 4400-B-00100-140400 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统计机构、人员和调查对象 长治市统计局工业交通科、固定资产投资科、贸易外经科、社会科技科、能源统计科、服务业统计科、长治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长治市统计局普查中心、长治市统计执法监察大队、长治市统计监测中心、长治市服务业调查队、省统计局长治市调查监测中心 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4400-B-00200-140400 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六条  普查对象 长治市统计局工业交通科、固定资产投资科、贸易外经科、社会科技科、能源统计科、服务业统计科、长治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长治市统计局普查中心、长治市统计执法监察大队、长治市统计监测中心、长治市服务业调查队、省统计局长治市调查监测中心 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