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奖励类)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4400-H-00100-140400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显著成绩、表现突出等行为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八条 
【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三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实施奖励。
4.执行责任: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2同1。              3同1。               4同1。               
2 4400-H-00200-140400 对在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的做出重要贡献、显著成绩、表现突出等行为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四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实施奖励。
4.执行责任: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2同1。              3同1。               4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