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奖励类)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 政 奖 励 |
4400-H-00100-140400 |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显著成绩、表现突出等行为给予表彰奖励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八条 【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实施奖励。 4.执行责任: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2同1。 3同1。 4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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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400-H-00200-140400 | 对在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的做出重要贡献、显著成绩、表现突出等行为给予表彰奖励 |
无 |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四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实施奖励。 4.执行责任: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
1、《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2同1。 3同1。 4同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