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现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从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七日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制定本工作流程。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局负责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统计设计管理司为具体承办机构。
一、审批类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审批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1、省级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
2、省级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普查项目;
3、省级统计局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
1、新建审批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省级统计局以正式文件向国家统计局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见附件一):要求概要说明调查目的、立项依据、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调查内容、范围、频率等;
(3)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
2、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同上);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修订类)》(见附件二):要求具体说明修订制度的名称及具体内容,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频率、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新增加表式和指标应附表式、指标名称及指标解释。
(二)审批
1、项目接收:审核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了解并澄清有关疑问。如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要求送审单位重新提交送审文件或补齐材料。
2、项目审理:根据申请项目涉及的内容和需要,通过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内部工作机制征求局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对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
3、修订完善:对送审单位反馈项目审理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送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修改完善。
4、回复结果:根据项目审批结果,以国家统计局文件形式复函批复。审批类项目批复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类。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但送审单位补充送审材料及按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三)管理
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的统计调查制度,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审批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
国家统计局定期在内部网站上公布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审批类)”,目录内容包括: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
二、备案类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备案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省级统计局为满足地方政府需要,建立的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省级统计局以正式文件下发的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以抄报的形式报国家统计局;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见附件一);
(二)备案
国家统计局对备案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并行文予以批复备案。
(三)管理
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后的统计调查制度,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备案机关、有效期限。
国家统计局定期在网站上公布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备案类)”,目录内容包括:已备案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
三、几点说明
1、省级统计局的统计设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把关工作,并按本工作流程要求上报国家统计局进行审批和备案。
2、对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制度修订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调查表中的“制表机关”为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表号”为国家统计局原表号,批准文号为国家统计局批复文号,文号为省统计局发文文号。
3、国家统计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实行有效期管理。普查、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地方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一年,如遇临时修订需重新报批;对国家统计局常规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4、经国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在组织实施时,另外增减调查内容、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频率等。
5、已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国家统计局将废止该调查项目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