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2007430,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61开始实施。为保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办法》对原《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涉及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范围、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员的条件、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程序以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内容。这些修订较好地解决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宣传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政府统计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素质和稳定性,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各级统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办法》,特别是新修订的条款,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扎扎实实组织好《办法》的实施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各地在《办法》的实施中,要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关于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工作原则,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按规定要求完善考试、认定、证书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同时严格按照发证、考试、培训分开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有关机构的分工和职责,推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整个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国家统计局已经成立了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指导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开展。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试的监管,确保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严肃规范。

  四、其他有关工作

  (一)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进行了必要的修订(见附件123),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见附件4)以教育部“中国教育统计网”阶段性发布的资料为准。

  (三)国家统计局原来制定的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规定,与《办法》和本通知不符的,以《办法》和本通知为准。

  (四)各地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和统计教育中心反映。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