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实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及时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统计局要认真组织实施上级统计机构部署的统计执法检查,并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和业务特点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抽查,促进统计执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四、市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随机抽取,选取检查对象。
五、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从全市统计执法人才骨干库中随机抽取(被抽中检查的县区统计执法人员除外)。
六、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制定统计执法工作计划时,要明确年度检查统计调查对象的任务数量、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所占比重及随机抽查频次。
七、市统计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抽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实行县区统计局联动、市局各专业科室配合的统计执法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八、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九、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予及时纠正,对在执法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依法立案并予以查处,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十、对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将统计违法企业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十一、本细则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