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长治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 

  一、接收 

  1、市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部门、下属单位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市局办公室。 

  2、“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和“当面提交”为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3、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市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办理人员应及时查收。 

  4、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市局信件收发人负责接收、及时取件,与市局办公室做好交接。 

  5、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市局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合法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员和接收人员应书面确认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6、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市局办公室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7、市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市局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市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市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市局办公室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电子邮箱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平台、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9、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存在以下要素欠缺时,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向市局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10、要求申请人补正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补正记录。 

  四、拟办 

  11、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市局办公室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12、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市局相关部门或下属单位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市局办公室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或下属单位。相关部门或下属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市局办公室,拟答复意见应加盖科室或单位印章,或由科室负责人签字。 

  1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做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14、市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但市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内。 

  六、审核 

  15、市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办公室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16、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答复,市局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审核。 

  七、答复 

  1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18、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市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送达 

  19、答复书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通过国家邮政企业EMS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20、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可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九、存档 

  21、市局办公室应当做好依申请公开办理材料存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2、市局办公室可以根据方便工作的需要,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档案管理办法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