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长治市市场监管局各科室、下属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至二十六条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资料、磋商信函、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过程性公文,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 

  1.《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2.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3.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不得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第六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公开形式”栏目内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科室标注公开属性,并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局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局领导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科室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七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在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