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办公室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具体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为市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市局参与的多个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务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五条 市局公开政务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六条 市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以局政务公开网为主要平台,其他各类平台、媒体渠道原则上应与主平台发布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冲突。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遵循规范化、标准化,以目录形式进行组织、呈现,以方便群众进行查阅、浏览。
第八条 政务主动公开的目录和内容,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相关要求、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职能不断充实完善。
第九条 市局办公室牵头建立并不断完善局政务公开工作清单,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形式要求、具体负责部门进行细化。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考虑的,应当考虑合适发布时机。
第十二条 市局应当建立完善政务主动公开的联动发布机制,通过宣传部门加强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以及网络自媒体的沟通联系。
第十三条 市局应当在合适的公共场所设置政务公开查阅点,并通过举办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活动。丰富政务公开线下发布形式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前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