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检查任务 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时间 |
发起主体/ 牵头单位 |
检查主体 |
1 |
2023年全市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1、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否保证化妆品来源合法可追溯; 2、产品标签及店内广告是否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是否虚假或夸大功效宣称; 3、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化妆品行为; 4、产品是否存在“一品多标签”违法行为; 5、重点查处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备案化妆品。 |
辖区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美容美发机构、酒店宾馆、洗浴中心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单位;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大型商超、母婴专卖店;聚焦重大节日,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日化用品商店及其他风险隐患较大的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检查。 |
2023年3月-12月 |
市局组织发起/ 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牵头 |
市、县(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
2 |
长治市“护苗有我”儿童化妆品专项行动 |
重点检查: 1、产品资质是否合规; 2、购销渠道是否合法; 3、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中的记录事项是否真实完整; 4、儿童化妆品标签是否规范; 5、是否有违法宣称“药妆”或宣称治疗疾病行为; 6、是否有自行配制化妆品行为等。 |
辖区内儿童化妆品经营单位以及在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儿童化妆品的单位。 |
2023年4月-10月 |
市局组织发起/ 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牵头 |
市、县(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
3 |
地理标志保护专项检查 |
规范地标使用,重点聚焦我省、我市知名地理标志产品、商标,严查假冒地标行为。 |
批发零售业 |
2023年6月-7月 |
市局组织发起/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科牵头 |
市局知识产权 保护发展科 |
4 |
商标代理机构检查 |
资质是否有效,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恶意注册。 |
商标代理机构 |
2023年7月-8月 |
市局组织发起/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牵头 |
市局知识产权 运用促进科 |
5 |
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
全市药品零售企业 |
至2023年12月20日 |
市局组织发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牵头 |
市、县(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
6 |
医疗机构 监督检查 |
辖区内三级以上(含三级)医疗机构购进、储存及使用药品质量管理情况(市局);三级以下医疗机构购进、储存及使用药品质量管理情况(县区局)。 |
医疗机构 |
至2023年12月20日 |
市局组织发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牵头 |
市、县(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
7 |
疫苗接种单位监督检查 |
市级疾控机构监督检查(县区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监督检查)。 |
疾控机构 |
至2023年12月20日 |
市局组织发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牵头 |
市、县(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
8 |
特殊药品使用单位检查 |
对全市特殊药品使用单位使用特殊药品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
全市八家三级医疗机构及山西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
对医疗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山西达利食品有限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
市局组织发起/ 药品生产安全协调科牵头 |
市局药品生产 安全协调科 |
9 |
餐饮 监督检查 |
1、组织开展春季开学期间校园及周边餐饮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和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秋季开学期间校园及周边餐饮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和监督检查。
|
学校食堂 |
2023年1月至12月 |
市局组织发起/餐饮监督管理科牵头 |
市、县(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 |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智慧监管 (信用风险分类)要求 |
抽查检查 起止时间 |
发起部门 |
1 | 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 集贸市场、加油站、眼镜制配场所、医疗机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本辖区集贸市场、加油站、眼镜制配场所、医疗机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 不低于5%/一年一次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查 | 2月-12月 | 各地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2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包含粮食购销领域建标工作) | 本辖区内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低于30%/一年一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计量科牵头 | ||
3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监督抽查:(1)宣传出版物使用计量单位情况;(2)科技图书、教科书、教辅材料等使用计量单位情况;(3)市场交易领域商品标签标识、产品说明书等使用计量单位情况 | 本辖区宣传出版领域、文化教育领域、市场交易领域 | 不低于5%/一年一次 | 各地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
4 | 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保持、管理制度执行和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和设备管理、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主体责任落实 | 保健食品、 肉、酒、醋、饮料等重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5%(10户)/一年一次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3月-12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对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抽查 | 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检验检测机构获证后期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获证条件和要求,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39号令)的相关规定 | 全市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不低于2%/一年一次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查 | 3月-12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双随机抽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检查 | 认证证书 | 不低于1%/一年一次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查 | 3月-12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双随机抽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认证证书 | 10%/一年一次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查 | 3月-12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拍卖活动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30%/一年一次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查 | 3月-11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文物经营活动检查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30%/一年一次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查 | 3月-11月 | 各县区局发起/消保科指导 |
10 | 野生动物交易检查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30%/一年一次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查 | 3月-11月 | 各县区局发起/消保科指导 |
11 | 广告发布单位的双随机抽查 | 广告行为检查:(1)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2)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4)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 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30%/一年一次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查 | 7月-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 |
13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双随机抽查 | 广告行为检查:(1)广告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等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2)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3)依据广告发布情况抽查查验广告档案资料;(4)抽查核对近期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5)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 | 主营或兼营广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5%/一年一次 |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 | ||
14 | 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全市所有建筑钢筋生产企业 | 100%/一年一次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查 | 6月-11月 | 市市场监管局 |
15 | 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产品 生产企业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 | 全市所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100%/一年一次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查 | 5月-11月 | 市市场监管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全市所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30%/一年一次 | 5月-11月 | 市市场监管局 | |||
16 | 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经销商的双随机抽查 | 1、直销行为检查 2、登记事项检查 3、公示信息检查 |
全市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经销商 | 30%/一年一次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查 | 7月-9月 | 市市场监管局 |
17 | 对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常规监督检查的双随机抽查 |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书面任命质量技术负责人;3、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许可相关在岗人员的资格和数量符合要求;4、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档案是否建立;5、设计文件鉴定或设计单位许可是否符合要求;6、产品生产过程资料是否按要求存档;7、特种设备出厂资料、竣工资料移交记录是否按要求存档;8、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整改并复评合格;9、现场抽查生产记录和成品仓库重点产品是否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形;10、单位名称、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改变及时申请变更。 |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20%/一年一次 | 根据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风险情况,加大对高风险产品企业的抽查比例 | 3月-12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