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集中两到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工作,建立“统一受理、统一承办、统一审核、统一办结”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局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应遵守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  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应遵循政务公开、便民快捷、依法高效、廉洁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审批科在市局主要领导授权委托下,在长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宜。遇到重大特

殊行政审批事项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市局成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计量等行政审批事项专家库或检查员库,各相应科室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应按照“放管服效”“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要求,简化流程、清理材料、缩短时限,缩减相关手续,以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或申请人办理事项。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本局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广告发布、工业产品等行政审批事项应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统一受理。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申请咨询服务、资料检查、受理申请事项的办理工作,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受理后的申请资料,由行政审批科进行资料初审,确认是否进入现场核查环节;现场核查环节包括现场核查、现场检查、现场鉴定评审、现场考核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涉及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由对应监管科室负责组织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委托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核查的,对应监管科室应通知受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依据相关规定需要组成核查组的审批事项,对应监管科室从相应的专家库或检查员库中抽取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开展现场核查。

鉴定评审机构或核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现场进行核查,做出现场核查结论,对应监管科室整理汇总相关资料按时报送至行政审批科。

第十一条  选派现场核查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双随机”的模式选派。现场核查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主要负责核查分工,组织现场核查,协调核查进度,沟通、汇总核查结论,同时对核查结论负责,核查组成员应积极配合组长工作,对核查分工范围内的核查内容负责。

第十二条  开展现场核查时,由行政审批科组织观察员、监察员参与现场核查,观察员、监察员主要来自市局相关科室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各相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派出观察员。

第十三条  观察员、监察员对核查组、鉴定评审机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核查的公正性;观察员观察员、监察员不得干预现场核查工作,不参与现场核查结论的评价;观察员、监察员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行政审批科。

第十四条  不涉及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科依据资料审查做出审核结论;涉及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现场核查结论做为审核结论。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科负责将做出审核结论的申请资料报请局主要领导或被授权人做出审批决定。

第四章  制证、发证和归档、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制证、发证和登记工作,对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科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登记和制证,由窗口统一发证。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科按照规定要求,对办结的许可事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科通过市局官网或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对行政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将行政许可信息推送给相关业务科室。